合同订立的证据、合同的证据来源怎么写
“合规”是近些年我国在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中频频强调和治理的一项管理机制。对于企业来说,“合规”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交易双方是否签订了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我们以往办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了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案件,在证据梳理、庭前准备、正式开庭等阶段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甚至起到了胜诉的决定作用,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纠纷,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办案实务为经验为大家一一道来。
一、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四个“不明确”
(一)诉讼主体不明确
一般来说,签订书面合同的要么是自然人之间,要么是自然人与法人,要么是法人与法人,同时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同经办人也会签字。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诉讼主体在确定时就会不明确,在立案时会出现遗漏、错误判断的情形,在审判时还可能出现追加被告的情形,既浪费时间也会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的保障。
(二)管辖法院不明确
在《砼法世界》前期发布的由笔者撰写的《判定合同纠纷管辖三步走》一文中曾提到过,管辖约定优先,当事人约定管辖的范围除了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其实可约定的范围很广。一般来说,签订书面合同都会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如果约定诉讼方式也相应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协议管辖的权利,相应放弃了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选择权。
(三)违约责任不明确
签订书面合同的另一个重要条款就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的目的并不是惩罚,其最主要的目的是约束双方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还可以作为发生争议后,双方进行调解时的一个让步空间。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就没有书面的违约责任条款,而违约责任里最常见的就是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法院也就不会支持违约责任的请求。
(四)基础法律关系不明确
基础法律关系是办理一个案件最核心的要素,确定一个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也是由证据来判断的,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当然也就明确了基础法律关系,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纠纷在判断基础法律关系时,就要看我们手里的证据来判断。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这样收集证据
(一)合同关系的证据
(二)合同主体的证据
(三)合同履行的证据
买卖合同无非就是卖方提供货物,买方支付价款。良好的交易双方应当做好订货、取货或者送货、签收等环节的记录。
1.提供相关单据
供销清单、订货单、送货单应当载明明确的送货时间、送货人(方)、送货地址或者项目、供货的规格、数量、单价、签收人(方),同时要明确签收方签字人员的身份,尽可能将签收人的电话也写上。虽然单据的名字在形式上不同,但记载的内容实质上要体现供货方按时履行了供货义务。一般进行数次交易后,每个月的固定一天双方应当进行一次结算,结算单上也要载明结算时间、结算的货物、双方结算人员签字。如果对方是公司,尽可能加盖公章。
2.提供支付凭证
3.提供交易明细表
如果交易双方交易的次数不复杂,十笔以内,且有明确的送货明细,这份交易明细就不用准备。如果交易次数超过十次或者几十次,建议按照交易时间制作一份完整的交易明细表,载明送货时间、送货方、送货价款、收货方、收货时间、付款记录、付款方式等,一并附在单据前面,这样使得法官及对方当事人一目了然。当然,本文笔者提供的基本的解决思路,并不能穷尽每一个纠纷,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严格要求证据的目的是做好每一次庭前准备,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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