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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

2024-10-18 09:50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抵押人(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借款人(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 (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借贷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现乙方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抵押物

乙方以其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反担保。抵押物的相关信息见本合同第十九条《抵押物清单》。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2.1 各方约定,在下列抵押反担保范围内,抵押物的合计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元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且包括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的其它所有款项。该约定金额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金额以抵押物实现的价值为准,甲方有权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优先受偿。

2.2 抵押反担保范围为: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2.3 若丙方未履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对甲方承担的义务的,甲方均有权立即将乙方所提供之抵押物折价抵债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用于直接清偿丙方所欠贷款人债务。

第三条 反担保抵押期间

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四条 人保与物保并存

4.1 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4.2 无论甲方对丙方的债权是否拥有人保或者其它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反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

5.1 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保险。如已办理抵押物保险,则应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投保总价值不得少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抵押金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反担保期限(首期保险期限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二个月),保险单必须注明甲方是保险赔偿的不可撤销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上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的限制性规定。

5.2 若丙方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乙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

5.3 反担保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5.4 反担保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

5.5 反担保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反担保抵押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反担保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5.6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抵押,也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和处分

6.1 乙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反担保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抵押物等保证抵押物安全、完整的义务,并应随时协助和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检查。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6.2 反担保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或抵押权之权利证书原件由甲方保管。

6.3 反担保抵押期间,乙方以转让、赠与、承包、联营、参股、出租、重复抵押、迁移等方式处置抵押物以及设立居住权等,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或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反担保范围内债权,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7.1 反担保抵押期间,第三人对抵押物所有权、处分权或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7.2 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发生或即将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导致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保险人。

7.3 抵押物存在共有产权关系的,乙方保证已告知抵押物其他共有人,并向甲方提供共有人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行为的书面证明。

7.4 如抵押物在设定抵押前已出租的,乙方应将该情形书面告知甲方且提交租赁合同,同时乙方应将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出具确认函。

7.5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未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居住权等情况。

7.6 乙方已清楚地了解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丙方借款的实际用途。

7.7 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乙方于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行为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之规定。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7.8 乙方确认,甲方、丙方、贷款人协议变更借贷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等文件相关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7.9 乙方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丙方未依约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在甲方代偿后未及时向甲方履行清偿义务的,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甲方可以采取与乙方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抵债,自行或者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行使抵押权。

8.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并以其所得提前清偿债务:

8.2.1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甲方的抵押权;

8.2.2 乙方被解散、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自然人的乙方死亡,无人继承其履约义务或继承人拒绝履约;

8.2.3 丙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

8.2.4 丙方违反与贷款人、甲方的相关约定,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

8.2.5 甲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8.3 各方在此特别约定,当上述情形发生导致甲方行使抵押权利的条件成就时,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对抵押物实行占有、处置抵押物或者收取抵押物的租金等收益,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项下抵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8.4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8.4.1 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8.4.2 违约金、利息;

8.4.3 担保费;

8.4.4 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和/或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第九条 违约及其处理

9.1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重新提供担保或增加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9.1.1 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出租或已经设立抵押、居住权等情况;

9.1.2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

9.1.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9.1.4 妨碍甲方实现债权;

9.1.5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抵押无效;

9.1.6 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9.2 若乙方或者丙方向甲方缴纳了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第十条 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10.1 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乙方有义务持本合同及有关文件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有关抵押物权利凭证交由甲方代为保管。

10.2 丙方和乙方清偿全部反担保债务后,本合同终结。甲方应及时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交还给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由乙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同意,上述领取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注销抵押登记事宜,可由丙方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相关费用

11.1 本合同项下有关保管、评估、鉴定、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11.2 如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付清其应支付的款项,致使甲方垫付款项的,丙方应予偿还。从甲方实际垫付款项之日起,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甲方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解释

13.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2 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4.1 诉讼: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 仲裁: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抵押物价值确认书、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公证书、抵押物保险单正本和各方当事人认为应作为合同附件的其他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及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抵押物清单:

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证号

房地产名称、栋号、房号

1

2

3

4

5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甲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备注:模版仅供参考,具体合同版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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