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哪些__劳动仲裁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我遭受了不公!
想通过法院讨回公道!
没想到法院给我了一个通知说“不予受理”!
法院这种做法合法合规吗?
作为一名专注于二审之后疑难案、冤假错案团队带头人,老余今天就给大家归纳一下不予受理的7个法定情形,欢迎朋友们点赞转发!值得大家收藏关注!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流产后半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特别说明: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该规定,不予受理。
六、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1、对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
例外:二审中或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再起诉。
2、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更正或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依法再次起诉。
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七、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且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旧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法院不予受理。
视频前的朋友们,您记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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