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律师__朱列玉的业务经验
朱列玉的业务经验 (一)

贡献者回答朱列玉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广州市十佳律师,有长期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擅长办理房地产、建设合同案件、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案件、金融案件。是全国知名的房地产法律专家之一。同时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贿赂、贪污、渎职、证劵金融犯罪等经济犯罪案件。2013年全国两会时提出的关于调整贪污受贿罪量刑期限 的建议,得到法律界的高度认可。
朱列玉律师办理过的典型案件包括: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标的8.6亿元)、深圳市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案(标的1.3亿元)、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某市高速公路公司投资合同纠纷案(标的1.4亿元)、香港上海汇丰银行集团属下某公司某广场机电工程纠纷一案(涉案标的1.9亿元)、某橡胶轮胎有限公司被诉担保合同纠纷案(标的1.3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与广东某企业融资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广东分行、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东某房地产管理公司借贷融资纠纷案等等。朱列玉律师办理过全国首例缔约过失责任案和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全国十大消费奇案之一的安富花园房产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朱列玉律师还参与办理广国投破产案件、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项目,办理某集团有限公司境外上市项目,是广州为数不多的办理境外上市的律师之一。
其先后担任过碧桂园房地产集团公司、广州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黄埔造船厂等数十家大型、特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相邻利害关系人怎么办? (二)
贡献者回答业主“住宅改商铺”, 广州房地产律师:谭卿朝 著 【核心提示】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小区建筑物区分居住的方式已经成为国民广泛接受的方式。由此,业主与业主之间因为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纠纷不可避免。例如,业主将住宅改为商铺,其他利害关系人怎么办?广州房地产律师谭卿朝专题为您讲解—业主之间因住改商产生的纠纷问题。 一、住宅改为商铺 当前,全国各小区内因“住改商”引发的纠纷比较多,有的业主未经其他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自家住宅改为商铺。由于这些商铺一般经营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业务,往往引起相邻业主极大不满,有关纠纷和冲突比较严重。那么,业主对自己住宅是否可以单方决定改为商铺? 二、住宅改为商铺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为住宅改为商铺的纠纷处理提供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仍不具备合法性。据此,《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实际上已经成为“住改商”业主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不完善。因为对该条的理解主要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如果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法律后果是什么;二是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是需全部同意还是多数同意即可;三是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2009年,最高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对上述问题进行解析,其中 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住宅改商铺的维权问题 广州房地产律师谭卿朝提醒您,面对相邻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商铺,业主应如何处理? 1、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不能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物权法》施行后,在实践中有做法是按照多数决来确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立法目的,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2、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不限于本栋建筑物之内的业主。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住改商”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该范围基本上有效涵盖了与“住改商”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审判实务中也比较容易掌握和操作。此外,实践中确实有可能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住改商”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但这部分业主的范围难以统一划定。当然,为防止利害关系业主范围的无限制泛化,司法解释另外规定,其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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