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河北省宅基地条例
一、基本面积标准
按土地类型划分:
农用地(耕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如村内空闲地、荒坡等):每户不超过233平方米。
按区域及人均耕地划分:
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167平方米;
平原或山区县: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的,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1000平方米的,每户不超过233平方米;
坝上地区:每户不超过467平方米。
特殊地形补充:
山区利用荒坡建房:面积可参照坝上地区标准执行,但需符合规划审批。
二、建房附加限制
基底面积与层高:新建房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
审批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禁止超占、未批先建,原有宅基地需“建新拆旧”。
三、特殊情形处理
超面积历史遗留问题:
1982年前建房: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1982-1987年建房:超面积部分按政策处理结果登记;
1987年后建房:符合规划的超标部分需补办手续,登记时注明超占面积。
四、申请与监管要求
申请条件:需符合分户、落户、搬迁等条件,且无“一户多宅”或违规转让行为;
动态监管:实行农房安全“年检”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违规建筑依法整改或拆除。
标准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2025年住建部门文件制定,具体执行以县级政府审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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