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村土地承包法
- 1、新疆从1983年以来总共土地分过几次?再过多少年进行下一次的分配?
- 2、农村土地口粮田与农村土地承包田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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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从1983年以来总共土地分过几次?再过多少年进行下一次的分配? (一)
贡献者回答1982—1986年中央连续五年相继发出了五个 1号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了不断完善。其中,1984 年1号文件作出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决定,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 年,并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1993 年 4 月 ,八届全国人大再次对《宪法》进行修正 ,将“家庭承包经营”明确写入《宪法》,使其成为一项基本国家经济制度 ,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争论。党中央和国务院进而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 ,要长期稳定 ,并不断完善。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鼓励农民增加投入 ,提高土地的生产率 ,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 ,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7]。中共中央又于1998 年10 月召开了十五届三中全会, 决定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 年。此后,全国各地政府分别通过行政村与农户签订了土地延包30 年的合同。这次会议把长期实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正式确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去掉了以前的“联产”限制。2000年,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 ,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 ,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此后 ,农村土地政策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快车道。
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长期的、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使土地承包权成为目前为止农民享有的最广泛的权益, 这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将进入一个相对稳定期。2003年10月,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解决“三农”问题三个方面的改革思路:“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完善土地流转办法, 确保农户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改革征地制度, 完善征地程序”。这个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指明了方向。2004 —2008年 ,中央再一次连续五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有关“三农”问题政策的意见。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层层落实责任 ,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建立保护补偿机制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耕地实行先补后占 ,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8]
国家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不断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对其出现的不足和缺陷及时作出补充和完善,并不断加快农村土地政策法制化的进程,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根本目的在于尽快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实现小康,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
农村土地口粮田与农村土地承包田有何区别? (二)
贡献者回答农村土地口粮田作为生活保障用地,根据公平原则,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田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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