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
- 1、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
- 2、农村饮用水源多少米内不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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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 (一)
优质回答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
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法律法规
违反规定承担何种责任?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饮用水源多少米内不能养殖? (二)
优质回答30米范围内不能养殖。
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其范围为取水点及其周围三十米。同时规定,在农村分散式取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2、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3、建立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4、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
5、堆积垃圾、工业废料。
6、其他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当地村民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2018年11月8日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等五方面主要任务。
1、一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
2、二是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
3、三是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
4、四是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5、五是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光明网-两部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解决养殖业污染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水源地保护法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