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盗窃怎么处理——刑事八十二条盗窃罪要判多久
目录索引
一、刑法规定
二、定罪及量刑标准
(一)数额幅度
1. 数额较大
2. 数额巨大
3. 数额特别巨大
(二)有关情形的认定
1. 多次盗窃
2. 入户盗窃
3. 携带凶器盗窃
4. 扒窃
(三)盗窃数额的认定
三、罪状区分
(一)罪与非罪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三)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盗窃特殊客体
(五)其他特殊情形
四、最高法、最高检量刑规范
五、安徽省高院量刑规范
六、盗窃(未遂)量刑规范
七、盗窃罪从重处罚情节
八、法定不予追究情形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相关发票的处理】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定罪及量刑标准
(一)数额幅度
1. “数额较大”[1]——1000元至3000元;
2. “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
3. “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关情形认定
1. “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
概念引申
多次盗窃中“次”的判断,可以参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多次抢劫的规定认定。但多次盗窃与多次抢劫必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主观方面考量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盗窃的故意,还是多个盗窃的故意;同时,更需要结合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实施行为的条件,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来综合判断。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请示>的答复意见》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一是盗窃三次,有时间限制,为“二年内”;二是三次盗窃行为并不要求均为“未经处理的”,如三次中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也应该算在“三次”内。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3.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4.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概念引申
一般认为,“随身携带”应该理解为一种实际的支配或者控制的占有状态。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被害人带在身上与其有身体接触的财物,以及虽未依附于身体,但置于被害人身边,可用身体随时直接触摸、检查的财物。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三)盗窃数额的认定[2]
1.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 详细认定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认办[2020]97号)。
2. 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 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5.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1)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2) 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三、罪状区分
(一)罪与非罪
1.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二)盗窃罪VS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1、盗窃罪VS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两罪区分:财物的占有状态不同。侵占罪行为对象为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盗窃罪行为对象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学者观点】[3]盗窃罪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是将自己占有或者脱离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如汽车车主加完油后不付钱逃走的行为,应分为两种情形讨论。一是如果加油之前就想着不给钱的,应认定为诈骗;二是如果加完油后临时起意不给钱的,由于汽油加到了被告人的油箱里,已由行为人占有,故只能认定为侵占,因为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
刑法上的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不要使用观念占有的概念。行为人是否事实上支配了某个财物,要根据一般人的观念进行判断。如甲手机没电了,乙把手机借给对方当场打电话,虽然手机在甲手里拿着,但手机也还是乙占有的,甲乘机拿着手机逃走的是盗窃。甲殴打乙导致乙逃跑,甲看到乙逃跑了之后,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乙的摩托车给骑走了,但摩托车仍然是乙占有的财物,此时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
2、盗窃罪VS职务侵占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定罪处罚。
两罪区分:
行为方式不同:(1)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犯罪利用职务便利。(2)是否为单一手段。职务侵占罪不仅可以采取盗取手段,还可以采取骗取、侵占的手段。
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针对的是单位职员、单位财物;盗窃罪针对的公私财物。
【学者观点】[4]职务侵占罪是否要求行为人事先占有财物?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争议很大,个人观点倾向于要求。对比贪污罪来看,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法条把窃取和骗取作为犯罪手段明确列举出来了,但是职务侵占罪没有这样列出来。既然没有明确列举窃取、骗取,就不应将这两种行为直接解释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按照这种思路处理有两个好处,一是处理起来很清晰,二是不至于造成案件处理不公平的现象。实践中如果一个单位同时发生员工盗窃和国家工作人员盗窃,因为贪污罪的入罪数额较盗窃罪高,若员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盗窃3000元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了29000元,此时就会出现员工定盗窃罪,而国家工作人员却不被定罪的不公平现象。所以,行为人基于职务便利占有了财物,然后把基于职务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定职务侵占罪,窃取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定盗窃罪或诈骗罪,这就避免了不公平现象。
(三)盗窃罪VS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十一条 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学者观点】[5]在行为人移动财物后毁坏了财物的情况下,二者的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包括排除意思,还包括利用意思,盗窃罪应当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不仅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还有对财物予以利用的意思;故意毁坏财物不要求具有利用意思,只是通过毁坏财物,单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对于盗窃罪,还要区分盗窃和盗用,当行为人针对财物是单纯的利用意思而没有排除意思时,如偷开电动车后很快归还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四)盗窃特殊客体
1.文物[6]盗窃
文物等级[7]
(国有馆藏)
一般文物
三级文物
二级文物
数额认定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表1-1盗窃文物等级(国有馆藏)与数额认定对应关系
[6]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7]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二、(二)准确认定盗窃行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损害文物本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情节严重的;②以被确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整体为盗窃目标的;③造成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损毁的;④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所涉部分具有等同于三级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林木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的;
(二)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的。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对涉案林木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动机、前科情况等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电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8]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8]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一: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2014年)[9]
【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指导案例二:张四毛盗窃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案例之五 检例第37号(2017)[10]
【裁判要点】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9]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ourt.gov.cn)
[10] 第九批指导性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spp.gov.cn)
4.IC电话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0号)
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5.长话账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用他人长话帐号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1991年9月14日)
对盗用他人长话帐号行为的定性意见。经研究,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一般来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是否都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6.公用电信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
第三条第二款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电力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8.油气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
第三条 盗窃油气[11]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1]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本解释所称“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四条 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8]18号)
四、关于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的处理。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9.犯罪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10.窨井盖[1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16日)
盗窃本意见第一条[13](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第二条[14](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2]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十二、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13]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14]《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1.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23]108号)
二、罪名认定问题。(四)关于其他涉毒行为。盗窃、抢夺或者抢劫毒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量刑。盗窃、抢夺或者抢劫毒品后实施贩卖毒品等毒品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12.枪支弹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军训[2022]181号)(十三)打击违法犯罪。……挖捡、非法买卖未爆弹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以盗窃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其他特殊情形
1.偷开他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2.单位组织、指使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0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碰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其他未尽内容,详见《盗窃罪刑事法律规范汇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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