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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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调整城乡规划,进行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与此相关的案件量不断攀升。笔者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行政案件,结果显示,以年为计数单位,相关案件已经从2015年的529件上升到2019年的1302件。由此看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是存在并且呈上升趋势的。
我们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必须要了解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判断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
【谁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司法实践中,通常是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或者批准的机关(***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对经批准的《收回决定》有异议,土地的使用权人要以署名机关(落款的机关)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复议)。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从拟定方案到注销登记,一步都不能少】
首先,尚无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具体的方法一般是参照当地的规定来执行;
其次,综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法定流程如下:
市县自然资源局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根据批准机关的意见修改方案;
将方案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通知被收回人,并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被收回人的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市县自然资源局将拟定的方案、征求的意见记录连同报送批准机关进行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对被收回人进行补偿;
正式作出《收回决定》,注明收回范围、补偿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
注销原核发的相关审批手续,并进行公告。
最后,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违法情形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收回决定》时未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被收回人的意见,损害了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异议—通过诉讼或者复议进行救济】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具体到《收回决定》中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复议和诉讼的范围。被收回人对该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复议的方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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