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抵押给私人怎么做有法律效力?.汽车抵押给私人,我能开回来吗
河北保定,一男子将50多万的路虎车借给朋友开了20天后,朋友竟然将车子抵押贷款。债权人因钱收不回来后又将车抵押给二手车交易市场,且交易市场又将车子成功过户将车子卖到内蒙古。男子质疑自己没出面,车子过户手续不合法,且代朋友还了4.5万元后也没能要回车子。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时赵先生支付50多万元在4S店,购买了一辆白色路虎,2019年时,赵先生做小额贷款生意的朋友王某以谈生意充门面为由,借走了这辆路虎车。
当时赵先生同意借给王某20天,但到期后王某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最后才承认将车子抵押出去了,并承诺会将车子赎回来后还给赵先生。
几天后见车子还没有归还,赵先生与王某找到债权人杨某。当时王某声称已经连本带利还了11.8万,再还5万元就能将车子赎回,赵先生是瞒着妻子将车借给王某的,为了拿回车子,他又给王某4.5万赎车。
可将钱转给王某后,其却将赵先生拉黑。事后赵先生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起初以诈骗受理此案,后又以盗窃受理此案,但最终都没有立案调查。
紧接着,赵先生向多个主管部门反映此事。
之后赵先生发现车子已经被过户了,车子被卖到了内蒙古。赵先生质疑过户时的资料有问题,且其本人根本没出面过户,于是其去找二手车交易市场讨要说法,可对方只同意赔偿几万元。
赵先生拒绝后将交易市场告上法庭,但法院以“表见代理”为由,判定赵先生败诉。但赵先生没有上诉。
对于赵先生的说法,当时的债权人杨某表示不认可。即杨某声称赵先生是同意抵押车子的,不然他不可能会同意将车子借给王某那么久,且当时的4.5万元是其代替王某还债的,杨某本人也因此遭受损失。
杨某同时还质疑称,如果赵先生与王某没有经济来往,不可能会同意将车子抵押后,钱让王某使用。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回应称,正在调查此事。但案件比较复杂,牵扯不少问题,需要点时间。
有网友认为,没有本人出面,怎么可能过得了户呢?也有网友质疑称,车子借一两天我信,借了20天,而且借车的人是做小额贷款生意的,赵先生肯定有所隐瞒,没有说出实情,不然法院也不会判其败诉,且败诉后他都不敢上诉,肯定是有原因的。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受委托人可以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920条同时还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简而言之,车辆过户不像房产交易,车辆过户可以出具委托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
其次,任何民事诉求,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
民法典第172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虽然赵先生没有出面过户,但交易市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交易市场有理由相信赵先生是自愿卖车的,且赵先生不能提供证据反驳,所以当时法院才会判定赵先生败诉的。
再次,如果有人伪造证据证明赵先生是同意卖车的,那么则构成诈骗罪,且不以卖车价认定涉案价值。
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个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是指2000-5000元、5万元的。
注意!诈骗罪是故意犯罪,因此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不明知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明文件致使交易市场错误以为车主赵先生是想卖车,并将钱交付给行为人,那就是属于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行为,应当立案并追究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是王某或者杨某伪造证据,将车子卖给二手车交易市场的,那么就构成诈骗罪。
最后,赵先生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向王某要回4.5万元。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以下情形除外:(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钱是转给王某的,赵先生可以直接向其提出主张,但如果是转给债权人杨某,且明知道王某是欠杨某钱的,则不能向杨某要,只能向王某提出返还主张。即是上述第三款情形。
那么大家认为,赵先生事前知情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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