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范本—劳动关系管理方案
- 1、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 2、劳动关系协管员管理制度有什么?
- 3、如何制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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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一)
优质回答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及其配套 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 工资 、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 社会保险 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工资、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 劳动关系 ,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 身份证 、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 劳动合同 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 试用期 制度,根据 劳动合同期限 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 合同生效 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 违约责任 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 劳动教养 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 经济补偿金 。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代通知金 );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 职业病 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 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 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终止 :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 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29条 员工 加班 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 加班工资 或安排补休。 第30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31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员工本人 结婚 ,可享受 婚假 3天; 晚婚 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 丧假 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 产假 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4) 年休假 :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工资福利 与劳动保险 第32条 员工的 最低工资 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 岗位工资 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5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6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8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9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 工龄 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 病假工资 ,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3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4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 克扣工资 : (1)代扣代缴员工 个人所得税 。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抚养费 、 赡养费 。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其实,每一家公司在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的时候都要结合自身经营的项目的,但是对于员工的招用,培训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内部制定的相应的劳动纪律的还是应该明确的写清楚的。比如说奖金的发放,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以后的惩戒等,在不侵犯员工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有权利自己去制定管理制度的。
劳动关系协管员管理制度有什么? (二)
优质回答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地发展和不断的进步,我过用人单位越来越多,但是对人才方面公司也会加大用人要求,那么,当我们入职一家公司的时候,我们与公司已经是一种劳动的关系,就会有 劳动关系 协管员来处理,那么,劳动关系协管员的管理制度有什么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管理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提高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服务水平,依据市劳发〔2008〕295号文件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 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全市统一派遣、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第三条 负责对录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职责,并与区县就业服务机构依法签订 劳务派遣 协议书,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履行用工单位职责。 第四条 作为派遣单位,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日常工作指导,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对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与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日常管理、业绩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发放岗位补贴、缴纳 社会保险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充缺编人员、对劳动保障协理员派遣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及季度考核、年度考评工作的汇总上报。 第三章派遣人员补录 第七条根据市人社发〔2010〕21号文件精神,因 解除劳动合同 形成人员岗位空缺时,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向提出补员申请,负责缺员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资格审核、招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工作,经考核合格人员,将派遣到相关就业服务机构的缺员岗位。 第四章岗位补贴发放 第八条 根据市劳发〔2008〕295号文件精神,劳动保障协理员是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第九条 被派遣到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等地区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500元。 第十条 被派遣到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户县、周至县、蓝田县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300元。 第十一条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于每月3日前向报送劳动保障协理员上月考勤汇总表(附请假条),根据派遣员工的实际出勤天数核算 工资 ,于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发放。 第五章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按规定为劳动保障协理员建立和接续基本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生育保险 并年度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对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自与签订劳动合同后,由负责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人员,与签订劳动合同后,将社会保险转移至,由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接续手续,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人员,与签订劳动合同后,10日内持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到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合并、接续手续,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章请假制度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协理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时需履行请假、销假手续。1、事假:劳动保障协理员因事请假,3天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超过3天由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审批,10天的报备案。2、 病假 :因病住院或病休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一周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超过一周由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审批,15天的报备案。3、 婚假 、 产假 、 丧假 、 年休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事假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章 劳动合同 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协理员属公益性岗位,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 》有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予以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协理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协理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 劳务派遣合同 书”约定的期限,提前30日提出申请,填写“ 西安 市劳动保障协理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申请表”(表5),经用工单位和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后,由与其本人签订“西安市劳动保障协理员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表6)并办理档案、 社保 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协理员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市劳动保障协理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审批表”(表7)由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解除意见,报审核,对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派遣员工由签发“西安市劳动保障协理员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表8)并办理劳动 合同解除 、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条为了正确评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奖惩、培训、工资调整、 劳动合同续签 、接续等提供依据,对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季度考核、年度考评。1、对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季度考核,由提出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进行实施。2、对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年度考评,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考评标准和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评。对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考评结果汇总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定。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派遣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 负责督促用工单位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履行《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务派遣协议书》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务派遣合同书》当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负责为劳动保障协理员提供劳动保障 法规 政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立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与服务的长效机制,定期进行后续跟踪、回访,听取用工单位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对派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综上所述,通过上文的介绍来看,我们可以看出 劳动关系协管员 的主要工作和主要负责的是什么了, 劳动关系协管员 也是对公司负责,其管理制度可以见得,当然,每个地区的 劳动关系协管员 的管理方式和制度是不一样的,但都是对公司对劳动人民的负责,就是对与 劳动关系协管员 的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制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三)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行为准则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 员工职责
1、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提高;
2、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与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
3、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4、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抵制;
5、每个员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7、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自觉服从企业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态从事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活动。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招录员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对应聘员工实行平等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凡被招用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寸照片×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天(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天(法律规定30日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职工名册内容有: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用工起始时间、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方式、岗位工种、合同类型、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原因、备注等栏目。
第十四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争限制约定)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法律规定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书面提前30日(法律规定30日)通知员工。
第十九条 员工提前××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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