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法律规定
12月16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四川医保积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新闻发布会。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什么关系?我省目前生育津贴发放的相关政策是怎样的?发布会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李睿进行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为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通俗地讲,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
为了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均衡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促进女性公平就业,我省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中明确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对于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是由医保给到女职工所在的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本人;对于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将直接发放到参保者本人。
下一步,省医疗保障部门将按照国家要求,继续指导各地扎实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持续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升制度的保障功能,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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