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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条例是哪个部门制定的、劳动教养由谁决定

2024-09-16 01:45 分类:职务犯罪 阅读: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58号) (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58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法[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落实执法为民思想,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公安部于2005年8月25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58号)。为保证该通知的正确、有效贯彻执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安部将在2006年适当时候组织检查各地的执行情况,并将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执行效果好的经验、做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2005年9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是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为保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5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正确、有效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批准公安部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程序审批劳动教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的规定,对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这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即为劳动教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为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后又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依法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3、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既要依法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也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保护人权意识,切实防止因运用劳动教养手段不当而产生负面影响。

4、公安机关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对那些扰乱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坚决依法呈报和批准劳动教养,不得简单地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不依法查处。

5、公安机关的治安、刑侦、禁毒等办案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在调查取证上下功夫,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准确认定违法犯罪事实和性质;法制和劳动教养审批部门要加强法律审核,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6、公安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降格予以劳动教养;对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不得升格予以劳动教养;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批准劳动教养;对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劳动教养变相延长羁押期限。

三、关于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问题

7、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地级、省级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在呈报劳动教养后,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委托其监护人、亲友或者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地级、.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允许;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所谓“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8、代理律师可以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参加聆询等活动。对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要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9、律师自代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违法犯罪事实材料;其他代理人经地级、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或者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

10、对未申请聆询的,公安机关在合议前,要听取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意见。对代理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对不予的,公安机关要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四、关于全面实行聆询制度问题

11、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案情简单且违法犯罪嫌疑人承认违法犯罪事实、对裁决无异议的案件外,公安机关都要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申请聆询的权利。聆询范围不再限于((规定》第25条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吸食、注射毒品”以外的案件。

12、对案情简单且违法犯罪嫌疑人承认违法犯罪事实、对裁决无异议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再组织聆询。所谓“案情简单”,是指案件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参与人员较少,不需要进行多方查证的案件,如吸食、注射毒品案件等。所谓“对裁决无异议”,是指对拟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没有不同意见。

五、关于缩短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问题

13、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决定劳动教养期限时,一般按照1年、1年3个月和1年6个月三个档次掌握。其中,对实施扒窃,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等屡教不改、教育改造难度大的,以及具有《规定》第47条规定的从重情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决定劳动教养1年9个月或者2年。

14、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公安机关查明被劳动教养人员有尚未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但新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与剩余期限合并执行一般不要超过2年。

六、关于扩大所外执行范围问题

15、除((规定)第11条、第54条确定的所外执行适用范围外,对确有悔改表现,且不投送场所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在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同时决定所外执行。但是,对具有《规定》)第5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决定所外执行。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愿意接受和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考察、表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所谓“不致发生社会危险陛”,是指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监督管理规定,不会逃跑或者再次违法犯罪等情形。

16、对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公安机关不得收取所外执行保证金。

17、对所外执行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会同其家庭、学校、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等进行监管和帮教,组织他们每月一次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学习有关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的法律知识和公安部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等,并根据所外执行人员的不同情况确定其每月到当地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参加10小时至30小时的公益劳动,使其早日改过自新。

七、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督工作

18、公安机关作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要主动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定期(至少年中、年底各一次)向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提请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的年度工作部署、政策界限、经费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劳动教养审批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研究决定在本地区、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疑难的劳动教养案件。

19、公安机关对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机构不健全或者人员未及时调整的,要主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健全机构,及时调整人员,增加成员单位。

20、各地公安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人民检察院在驻所检察和处理群众信访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决定劳动教养而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核查。对经核查确属错误的,要及时依法纠正。

21、省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劳动教养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推行劳动教养复议案件公开听取意见制度。对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

22、公安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教养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和赔偿决定,要坚决执行。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领导和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3、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切实将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并加强执法检查。对在执法监督中发现超出适用对象范围、违反程序审批劳动教养的,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

八、关于加强工作保障问题

24、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地级公安机关要在2005年底前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并配备与审批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配齐配强领导班子。为适应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至少设立1个合议组,审批量大的地方可以按照年均审批300起案件设立1个合议组的标准设立。

25、公安机关要将劳动教养业务经费、装备和劳动教养审核、审批部门的人员经费列入本级公安机关预算,并单独列支;要为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录音录像等办案、办公设备,并根据工作情况,设立相应数量的聆询室。

26、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核、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27、为确保改进措施的顺利推进和实际效果,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要主动向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注意研究审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检查实际效果、调整改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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