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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重点是什么 带薪年休假督查情况报告

2024-09-13 16:35 分类:职务犯罪 阅读:
 

带薪年休假督查情况报告 (一)

带薪年休假督查情况报告

贡献者回答【2017带薪年休假督查情况报告1】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促机关事(企)业单位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5月中旬以来县人社局分四个督查组对职工带薪休假工作进行深入督促检查。5月31日,东区组在人社局副局长龚泽忠带领下深入到关口、蜀河、双河、红军四个镇,对2013年职工带薪休假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从检查的情况看,大多数单位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职工休假制度。一是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利用公示栏张贴、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让职工了解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二是制订切实可行计划。从建立、健全、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出台了本单位的带薪休假实施细则,把加强年休假管理与日常考勤、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专项考勤考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三是落实相关制度要求。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督促本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带头执行。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职工享受年休假的人数比例不高,没有达到时间过半休假人数过半的要求。二是有的部门及镇对执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重视不够,没有让职工按照计划去休假。

人社部门提醒各用工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基础上,结合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及特点,分期分批安排好职工的带薪休假,真正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人社部门及工会将在机关事(企)业单位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差中作出相应的奖惩措施,力促职工带薪休假工作落到实处。

【2017带薪年休假督查情况报告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切实维护 广大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劳动监察大队抽调5名专职监察人员与县总工会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7年5月11日—6月9日对全县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

一是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第一时间深入到一线,通过座谈、查看资料等形式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走形式,务求实效,营造氛围。

二是加大宣传。在此次专项检查活动中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印发相关文件资料,要求用人单位组织学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并指导用人单位修订完善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制度。

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整改,从而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推动此项制度的严格落实,使用人单位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切实维护了全县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7带薪年休假督查情况报告3】

近期,为调查湖北省“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调查”栏目推出为期一个月的《带薪休假,您享受过了吗--湖北省“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调查》,此调查涵盖网民对“带薪休假”政策的认知、期望,以及落实状况、执行难点等多方面内容。现对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调查结果

1、近年来,湖北省“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状况有所改善,但有待进一步提高。

调查数据显示,超9成的网民“了解”和“知道一些”带薪休假的相关法规制度和知识,但仅有半数网民近3年实际享受过带薪休假,其中,有近6成的网民是因“单位原因”没有享受带薪休假,“不休假,单位会用其他福利补偿”。从网民身边带薪休假制度执行情况来看,近7成网民认为“需进一步加强”。

2、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单位能较好地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但执行标准有所不同。

“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情况普遍好于“私营企业、个体户及其他”,但近5成的单位在执行标准方面“低于国家现行标准”,有50.8%的单位是“按照国家现有标准执行”。

3、企业管理制度缺失和个人工作理念问题会导致劳动者不能休假、不敢休假、不想休假。

4、监管部门未主动督查和社会观念不强、宣传不够也影响着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

5、大多数网民渴望带薪休假制度能全面落实,对执行前景表示乐观。

超9成的湖北网民“非常渴望”带薪休假,并希望采取“一年两次”或“一年多次”的方式享受带薪休假。在对带薪休假制度的预期方面,近7成网民认为“如果有更严格的配套措施,前景乐观”,预期向好。

(二)分 析

1、调查显示,湖北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取得一定成效,或与湖北网民对该制度的认知度提高有关,但目前仍有部分单位存在制度执行难的问题,要全面落实“带薪休假”还需多管齐下。

2、从单位、劳动者、职能部门监管给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带来的阻碍来看,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有认为带薪休假影响单位经济效益的认识误区;二是部分劳动者受带薪休假会减少工资待遇、失去工作岗位等观念的影响,主观上自动放弃了这一重要权利。三是由于举证难、维权成本偏高等因素的.影响,“不举不问”的情况还普遍存在,职能部门监管乏力;四是还需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并逐步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来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全面落实。

(三)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建议

1、在公众认知层面加强宣传引导,让管理者和劳动者转变休假与工作态度有关、休假会降低工作效率等观念。

2、针对目前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带薪休假制度的全民落实还需相应的配套措施,因地制宜的分地区、分行业、分步骤地推进。

3、在严格监管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制度的同时,相关部门可采用奖惩结合的措施,以增加用人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内在动力。

4、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给劳动者提供休息权益保障的法律援助。

带薪年休假应采取什么实施措施 (二)

贡献者回答目前我国的休假制度还是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的,很多员工都是没有正常的享受带薪的年休假权利,那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实施落实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带薪年休假应采取什么实施措施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年休假采取的实施措施

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带薪休假制度是劳动者休息权得到维护和落实的一项具体制度。作为社会文明的标志,带薪休假是公民休息权的有效载体,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文关怀精神和科学发展理念。

然而,自《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带薪休假仿佛是“水中倒影”,是看得见却享受不到的“一纸权利”。

首先,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例如,对非全日制员工是否适用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没有明确说明;对带薪休假的决定权规定得不合理,不考虑职工意愿,由单位全权决定;年休假制度未考虑各行业的特点,统一的休息时间规定缺乏灵活性,如it行业劳动者,法定的休息天数不足以缓解其高强度的脑力活动。

其次,公权力机关执法力度不够。在法律实践中,用人单位并未因不给劳动者充分适当地安排年休假而受到严重的惩罚,造成它们的违法成本低于它们因劳动者不休假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收益。

再次,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者维权底气不足。我国劳资双方关系不对等,资方相对强势,劳动者竞争压力大,担心因休假影响自己的待遇、升职等,因此不敢休假。

如何实现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

一是要为劳动者进行年休假提供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要消除劳动者进行年休假的后顾之忧,让劳动者敢于行使年休假权利;

三是加强监督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年休假的有关规定的执法力度,为劳动者休假的合法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有人说,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好好工作。只有让带薪休假制度不“休假”,营造和谐的休假氛围,尊重劳动者休息的合法权利,才能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让劳动者身心愉悦地工作生活!

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时间要怎么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一年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服兵役、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综合累计计算。

对于工作年限的确认,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职工名册》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员工的退保记录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年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如果没有上述文件证明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

举例:某员工在1970年1月作为知识青年在湖北黄冈地区上山下乡,1974年7月病退回城。1974年10月在a厂做临时工,1977年1月招工转正为a厂正式工,2000年9月企业改制与a厂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从2001年2月起在b厂工作到现在。如果在2009年6月某员工申请年休假,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复:某员工的工作年限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1、 知青工龄,即1970年1月至1974年7月,具体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

2、 a厂临时工工龄,即1974年10月至1976年12月,具体工作年限为2年3个月。

3、 a厂正式工工龄,即1977年1月至2000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23年9个月。

4、 b厂工龄,即2001年2月至2009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8年5个月。

综合上述四个具体工作年限,某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为39年。

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有什么影响因素

(1)员工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多少决定了自己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工作年限低于1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年休假的计算是以当年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为准,如果是中途进入新公司上班,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将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年休假的时间。

(3)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按整数计算,特别是对中途到新公司工作或者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说,在计算年休假时间时都可能遇到最后计算年休假的天数不是整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均按整数计算。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由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在劳动合同到期、一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方基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下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就存在一个如何计算的问题。下面就常见三种情况加以介绍:(1)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2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2)员工在中途进入新公司所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3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3)员工退休、员工中途死亡所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由于这两种情况均属于特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之一,因而均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限计算当年度的年休假,亡者应折算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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