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职务侵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近些年来,职务侵占罪属于高频犯罪。关于职务侵占罪,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是三万元。
对职务侵占案做无罪辩护,重在三点:一是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主张涉案行为存在出罪事由;三是根据刑诉法证据裁判规则,主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具体来说,无罪或罪轻辩护要点,主要是以下16个。
从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上看,第一点:如果涉案单位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行为人将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实践中,对某涉案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一人公司的人员等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存在诸多争议。从判例上看,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个人合伙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
第二点:如果行为人非涉案单位工作人员,就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比如,名为员工实为挂靠的,存在买卖合作关系的,非法私自设立的“分公司”雇员,不能认定为涉案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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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客观构成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一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另一方面,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涉案财物的权属、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实施非法占有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等,是无罪辩护的重点。
第四点:行为人未侵犯单位的财产权。比如,行为人所占有的财产不属于本单位财物;公司财产与股东股权系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行为人变卖公司股权的行为,虽侵犯了相关股东的权益,但未侵犯公司财产权;承包人在依照承包合同足额上缴承包费的情况下,对承包经营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具有所有权,此部分经营收益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
第五点: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便利。
第六点:行为人并未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的非法占有行为。比如,行为人未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侵占公司财产;涉案款项始终处于单位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有权处置单位财产(全部股东权益人、夫妻共同持股等)的情况下,支配自有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涉案行为虽违反了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但并未非法占有涉案财物,这些情形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七点:行为人未实施指使、帮助或直接参与的共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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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点:系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构成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犯罪行为。
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也是关键。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因此,如果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则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九点: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
第十点,如果涉案行为存在出罪事由,不符合法定追诉条件,应无罪,如二审或再审期间,入罪标准发生变化;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则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十一点:涉案数额未达到定罪起点数额。
在职务侵占罪的罪与非罪上,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十分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裁判规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反,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法院应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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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点: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为有罪。
第十三点:据以定案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不能认定为有罪。
第十四点:据以定罪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取得,不能认定为有罪。
第十五点: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为有罪。
第十六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为有罪。
总之,为被控职务侵占罪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应紧扣犯罪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控方的入罪证据,重视每一个无罪或罪轻可能性。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无罪辩护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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