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 1、拖欠农民工工资会有什么后果?
- 2、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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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会有什么后果? (一)
贡献者回答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南京市住建委按月对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代发和现场考勤管理落实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已分4批对未落实该条例的90个项目予以通报。
为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市建委在《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处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中针对随机抽查出的问题制定了分级处理要求,一方面从信用评价角度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扣分,另一方面从工程承接角度掣肘施工单位。
1、不良行为计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此次《通知》制定的信用扣分标准,主要涉及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三方面的不良行为。
从实名制管理看,施工单位所属工程项目需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在登记后的30内在施工现场配备人脸考勤设备、对接“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从工资支付管理看,施工单位需从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至个人银行账户,并上传“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或因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被约谈或被区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不良行为,都将被计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看,在施工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未上传“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这两类情况下,施工单位被录入的扣分不可抵扣。
事实上,市建委刚刚于8月初完成了2020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但在《2020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统一标准》中,这三项仅分散于实名制评价的加分项中,而未体现在减分项中。可以期待随着《通知》的下发,这些不良行为未来将成为信用评价的固定项目,辅助市建委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监管。
2、限制施工单位承接新工程
依据《通知》,在施工单位因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被建设主管部门(机构)通报(告知)后仍未整改的、在清欠工作中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有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两类情况下,施工单位还将被限制承接新工程。
这是《通知》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基础上进行的规定,通过对逾期未整改不良行为、在清欠工作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限制市场准入,将有助于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一方面推动“今天的施工现场,决定明天的建筑市场”观念深入施工企业心中,另一方面推动施工现场与市场准入清出相挂钩。
事实上,此前依据《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参评企业的信用分作为评审因素在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所占权重在4%与6%之间。《通知》则大大强化了施工单位出现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压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清偿责任。
3、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当前,我国已建立起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为基础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示、工资支付保障金联席会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共八项制度构成了工资保障管理的制度体系。
而此次《通知》的出台通过强化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能够形成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三项制度的有益补充,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夯实制度基础。
不难发现,此次南京市建委出台《通知》,一方面是为了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督到位,另一方面也是对于今年上线的“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推广:通过将项目实名制登记和管理、项目农民工资专户和工资代发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项目人脸实时考勤管理全面汇集至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通知》也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手段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筑牢技术防线。
此前,为保证“工资支付有《条例》,民工维权有保障”,南京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围绕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南京市举办了“送法进工地”活动,并制作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口袋书》等普法材料;围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南京市向建设单位发放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告知书”,还常态化开展了排查、抽查和通报工作。此次南京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处理力度,更将有力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深落细落实。
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2020收官之月!把好最后质量安全关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保网
正式进入2020年最后一月,不同于其它行业市场的风微浪稳,建筑业质量安全管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形势显得更加严峻。岁末临近,全国各类建筑施工项目相继进入收尾阶段,为顺利实现既定施工进度目标,达成全年绩效成绩,大多数建筑企业都会选择在这一时间节点加班加点,追赶工期。
但客观上,“年终赶工”对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都造成着极大的威胁,年终节点也是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多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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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工、抢工,本身即不具备科学合理性,项目工程建设自有其工期安排,一旦任意压缩建设工期,盲目赶工、抢工,必然令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规范标准失去控制,为项目建设埋下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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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施工面临较为复杂的客观天气因素,如低温、大雪、冻雨,无论对人员施工还是工程机械操作都带来极大难度,存在较高的施工安全风险。以今年11月19日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出现的雨雪冰冻大风天气为例,大雪与冻雨造成长春、四平等多地变电站停运,50余万户停电,城市交通也受到极大影响,市民只能徒步出行。在这样恶劣的天气环境下施工,施工安全风险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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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等建设管理人员将工作重点围绕在工期进度方面,忽视质量安全管理,甚至不顾相关规定,擅自修改工程进度,更改设计,造成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
此外,由于建筑行业经营业绩的季节性特点,年底既是大部分建筑企业应收账款回款的高峰期,同样也是各类回款坏账、延迟支付的多发期。这一方面加重着建筑企业的财务运行压力,极易引发建企资金链断裂风险,威胁企业生产发展;另一方面,建企回款坏账、延迟支付,又将在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与劳务公司间形成工程款债务链,压力层层转移,最后落到广大农民工群体身上,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因此,保障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同样是这一时期建筑市场监管的重点。
1、把好最后质量安全关口
历年年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加强市场行政监管的手段,防范和降低各类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如临时突击、随机抽查、停工处罚等。但一方面,临时性监管措施无法弥补长效监管机制缺口,另一方面监管处罚力度也难以对相关主体形成有效震慑。
2020年全国冬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作,区别于往年单一的行政监管方式,进一步推动长效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建设,以行政监管与机制保障的双重手段,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
行政监管方面
以此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例,加强了对相关不规范主体行为的惩处力度,以“上限”、“顶格”、“从重”为处罚关键词,有效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与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而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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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凡因参建队伍选择、甲供材料采购、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施工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出现重大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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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必须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明确,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规定做好旁站、巡视和验收监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顶格。凡发现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告知有关单位停止供水供电,对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依法实施顶格处罚;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速认定并实施顶格处罚。
长效保障机制
近年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日益重视保险机制在质量安全保障领域的有效运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山东省自2017年开始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试点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此次10部门联合发文,在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中进一步提出“扩大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对三年内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施工安全行政处罚,或一年内同一工程项目因重大安全隐患被连续停工2次的施工企业,强制要求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自2012年上海率先试点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以来,保险及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日益在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并开始构建起全新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2020年成都市先后发布《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三份重要文件,有力推动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应用实施。
2020年11月,成都市首个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正式签约完成,成为继上海、北京后国内第三个推动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保险的城市,进一步加速我国全新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的推广应用。
2、保障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
2020年11月5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文件提出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抓手,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欠薪行为进行重点排查整治,排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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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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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批管理、资金监管和工程款(人工费)按期足额拨付情况;
3
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工资支付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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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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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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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根治欠薪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况。
《通知》还提出,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清偿欠薪或垫付部分工资(基本生活费)被拖欠工资农民工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目前,各地方纷纷响应中央号召,积极开展冬季欠薪整治活动,如北京全市开展冬季专项行动统一执法日活动,全面启动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召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部署会;湖南省印发《湖南省2020年根治欠薪百日攻坚冬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
此外,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提出,要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毫无疑问,这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着积极作用。
响应住建部通知要求,近日来,各地在具体建设管理工作中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如此次山东省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将“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单独列明,并明确规定“凡因工程款拨付影响施工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这也促进着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履约,有利于保障年终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
岁末年终向来是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工程款与农民工支付问题的多发时间。只有把好最后的工程质量安全关口,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才能令包括广大农民工群体在内的建筑行业人员、建筑市场监管人员、房屋建筑消费者过上安心年、放心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的内容 (三)
贡献者回答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二、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也要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五、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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