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逼供
众所周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讯问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侦查手段。合法的讯问方式有利于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收集、核实证据,制定侦察策略,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讯问的目的在于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罚追责,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最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不是为了完成指标,限期破案的捷径。然而,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破坏人权的非法的讯问方式,其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正义,使法律的实体正义得不到凸显,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
相关部门通过案例分析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第一,肉刑,就是对身体进行残害。我国从古至今流传下来的酷刑可见一斑,通过各种史料记载,肉刑其样式众多,血腥残忍,令人心惊胆战。当今时代,肉刑作为刑讯逼的主要手段,其主要方式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加以创新。最为基础的刑讯方式为拳打脚踢、扇耳光,有的利用棍棒、钝器击打犯罪嫌疑人。有的向犯罪嫌疑人嘴里大量灌入冰水、汽水等等,上述方式都是普遍的刑讯逼供的方式,无罪释放的陈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展示了23年前刑讯逼供留在背上、脚上的伤痕以及关节挫伤,可见当时刑讯血淋淋的场景。
第二,变相肉刑,是在肉刑的基础上发展演化而来的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留下证据而摧残最薄弱的精神的一种非法讯问方式。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摧残被讯问者的精神意志,而不是直接通过肉刑破坏而使被讯问者招供的方式。在司法应用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噪音播放、强光照射、渲染恐怖、停水停电等。变相肉刑是对被讯问者精神肉体的双重摧残,这是对于人权的严重践踏,违反人道主义精神。然而,这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生存的沃土,主要原因是效果明显,变相肉刑不漏痕迹,能提高所谓的讯问效率,提高办案效率。因为变相肉刑难以描述,在取证过程中难度大,因此对于受过变相肉刑的被讯问者来说举证的难度加大。然而我国法律对于变相肉刑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因此因为变相肉刑而刑讯逼供的案例寥寥无几。
3.刑讯逼供的主观方面。刑讯逼供的主观方面为司法工作人员在采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过程中,故意利用逼迫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因此刑讯逼供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在办案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暴力行为都构成刑讯逼供。例如对于一些重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其对人民造成不必要的危害,维护社会安全,在抓捕嫌疑人过程中对其使用暴力,这里的暴力并不是故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目的,因此不属于刑讯逼供行为。但是此暴力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由此超过限度造成故意伤害行为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刑讯逼供的对象。从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在司法活动中的每个参与人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若存在刑讯逼供,司法工作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在性质上都是一致的,都存在故意逼取供述。有学者认为,既然是供述,刑讯逼供的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应将范围扩大化。笔者认为,为了彻底的消灭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我们应当将刑讯逼供的对象扩大化的理解,并不仅仅局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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