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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门统计的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目前我国为7.8%左右。这个数据看起来

2024-09-23 16:4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乡镇司法所工作总结三篇 (一)

乡镇司法所工作总结三篇

贡献者回答 篇一

XX年,XX镇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的各阶段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不断加强创新力度,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各项业务工作均取得可喜成绩。现将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我所今年上半年狠抓了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专门调整了业务档案柜,重新购置了高规格档案盒,全部更新了统一的档案标签,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矛盾排查、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台帐、记录、卷宗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了存放齐全,管理有序,格式统一,登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

二、定期排查,促进调解工作

按照矛排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XX镇司法所坚持每月25日召开一次基层矛排信息员会议,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专人,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有效调处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在今年上半年,我所还积极开展了基层矛排工作站的组建和“六统一”调委会的检查验收工作,促进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开展。

全年,我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45起,调处率100,成功率95、

三、广泛宣传,深化法制教育

按照本镇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和区XX年普法工作要点的安排,我镇及时制订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继续坚持了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利用每周一上午例会时间,每月安排1—2次学法内容;认真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每校每学期至少上一次法制报告会,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积极督促各村、社区采取壁字、专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措施的落实,使我镇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四、深入摸排,落实帮教措施

按照区局的部署,我所于去年四至六三个月份,分别开展了三期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司法所干警会同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社区干部深入基层,进村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三期排查中,共排查刑释解教人员54名,已衔接人员36名,限度的防止了脱管漏管。通过排查,我所的帮教工作量成倍增加,任务繁重,为扎实做好帮教工作,我所对全体干警按区域进行了重新分工,明确了各人的职责,做到了逐人衔接,逐人立卷,定期帮教,合理安置,使帮教安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齐抓共管,参予综合治理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今年上半年,我所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参予制订计划、召集会议、部署工作、检查督促等各项活动。周密安排,多措并举,狠抓城区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平安建设、群防群治、安全生产、殡葬改革等专项工作,较好的发挥了自身的职能,为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六、适时培训,增强业务素质

为逐步提高广大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我所坚持每月25日会同镇综治办召开基层治调主任会议,安排各阶段工作,穿插业务培训。去年6月份,又专门召开基层两委主任培训会议,由司法所长对综治工作、调解工作、矛排工作、帮教工作、社会矫正工作、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讲解和辅导,使广大基层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业务素质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篇二

20XX年,XX司法所及镇调处中心,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及调处中心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水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和贡献。现将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基固本,完善机制

(一)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及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建设,努力打牢化解矛盾纠纷的基层基础。我所按省优标准,充实了工作人员,配备了专职社工和专职调解员,添置配齐现代办公设备,司法所及调处中心做到了“四室”齐全(司法所有:所长室、调解室、档案室、谈心室;调处中心有:办公室、接访室、调解室、督查室),职责明确,制度完善。着力加强了镇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达到了省优标准。巩固和完善了镇、村及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夯实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建设了一支“热爱调解、精通业务、会做群众工作”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进一步推进了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目前,我镇基本实现了调解组织、调解员在各村、社区全覆盖,基本做到了一般性质的纠纷不出村,全部化解在基层。并且在民调队伍建设上,我所坚持定期召开民调主任例会,汇报情况,相互交流,学习专业知识和疑难纠纷调处技巧。通过例会增强了民调主任的责任感,拓宽了民调人员的视野,提高了调处的业务水平。

(二)积极整合各类调解资源,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巩固、完善和创新。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不断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尤其是公调对接机制,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要坚持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纠纷快报、日报、直报制度,不断增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科学性。

二、开展排查化解攻坚

(一)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矛盾纠纷的多发势头,我镇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便民利民、方便快捷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动员和组织镇调处服务中心和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深入村组、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特别是对矛盾纠纷多发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排查,全面掌握矛盾纠纷隐患等苗头线索,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

(二)对已掌握的和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做好化解工作。今年我镇调处中心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认真进行统计、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和分流,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预案,为开展调解做好充分准备。在此基础上,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明确专人负责调解,一抓到底,化解了一批有影响的历史积案和疑难纠纷。我镇调处中心今年1-11月,已接待群众上访13批次,近57人次;调处社会疑难矛盾纠纷21件次,解决各类民间纠纷101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8%,从中可看出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普法宣传提高素养

(一)努力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今年正值“六五”普法中期,普法工作即将进入攻坚克难阶段,因此我所把普法工作放在了日常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位置,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是司法所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动协调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经常性和阶段性普法和法宣工作是我们的责任。今年上半年我们积极配合计生办、民政办、综治办、拆迁办宣传各项法律,宣传的法律有:《宪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土地法》、《婚姻法》、《交通法规》、《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宣传的主要形式有:法律宣讲、张贴法宣标语、悬挂横幅、下发法宣材料、制作法宣板报等。据不完全统计,接受宣传的人数在5000人。今年,我们也对在校学生进行了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主题的法制宣讲活动2次,受教育师生达600余人次,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件日常工作,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干部和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和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镇领导及公务员学法考试、发放干部学法用法手册200余册,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二)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咨询,按“应援为援、应援优援”的要求,主动为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今年全镇特聘大学生村官为村法律援助工作点联络员,同时在全镇各村和各重点企业都建立起了法律顾问制度,畅通了各村村民和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途径,较好发挥了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的作用。今年我所积极配合镇有关部门开展了1次大型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宣传的主要形式有:张贴法援标语、悬挂横幅、下发法援材料、制作法援板报等。据不完全统计,接受法援宣传的人数在2000人次。同时,今年以来法律援助案件受理3件未结案,接受法律咨询服务81起。

四、巩固社矫强化帮教

(一)我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实施办法》及上级要求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各项工作。坚持两个“8小时”制度,即每人每月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8小时,每人每月必须参加集中学习8小时。坚持每人每周必须向司法所电话汇报近期生活和工作情况。同时我所将《社区矫正人员须知》印发给矫正对象,以便他们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遇到拿不准或无法解决的事情不擅自作主,向上级请示汇报后再行处理解决。全年在我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共计28人,目前在册的有15人,全年接收了12人,解除了15人,截止全年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确保了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半年来,我所进一步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管控帮教力度,全面落实衔接管理措施,防止脱漏管现象发生;做到了分类管理、分类教育、重点帮教,限度的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我们一是进一步落实了安置帮教责任书;二是确保每一位新回归的刑释解教人员都得到安置;三是定了定期走访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及生活状况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感受到政府和人民的关怀及社会的温暖,鼓励他们建立对新生活的信心;四是加强对刑释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在心理上和过去的行为告别,促使其转化。今年,我所共开展刑释解教人员专项摸排2次,专项走访专人帮教活动2次,等级测定4次。截止日前,全镇在册管理对象87名,等级测定结果无重点管理对象,刑释解教对象衔接率和帮教率达100%,全年重新犯罪率为0,除个别安置帮教对象外出不明,其他都在帮教管控视线内,97%的安置帮教对象都能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五、加强信访,维护稳定

我所除承担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普法宣传和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外,亦按照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我镇信访维稳工作。我所以解决群众合法诉求,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为立足点,以依法按政策办事为原则,扎实推进我镇信访维稳工作,为平安XX建设和我镇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应有的力量。

今年我所除认真做好信访接访日常工作外,还按照镇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就徐溪征地拆迁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信访事件开展专题工作,积极完善信访接待,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例如今年我镇存在个别重点信访人员(欧阳芽菲、王志松、蔡彬彬等),缠访、闹访、越级上访、非访,给我们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针对此信访难题,我所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化解问题方案,并切实实施,做好了欧阳芽菲、王志松等人的稳控工作,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化解。

我所在青奥安保、公祭日安保等重要活动期间,亦按照上级部门工作安排,认真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和重点人头稳控工作,做到信访稳定信息每日上报,同时积极参与信访维稳其他相关工作,努力确保我镇特殊时期的平安稳定。而且自本月起,我所遵照镇党委政府信访工作部署,开始安排专人在镇政府领导接访值班室配合值班,相信在我镇今后的信访工作中我所一定能贡献出更多的力量。

六、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对我镇当前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控违拆违等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探索不够,遇到矛盾纠纷情况处理方式不够完善,工作方法的开拓性和创新性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日常工作中,工作方法上用老套路较多,业务理论的开拓性研究不够深入。其次,因为相关软硬件条件局限,司法所普法宣传、安置帮教工作成效有限,这两项工作亟待加强。

总之,20XX年我所努力完成各项考核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基础工作,虽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今后我们会坚持以规范化和法治化为抓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在今后工作中力争更充分发挥我所职能作用,促进我所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以实现我所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工作目的。

篇三

20XX年,XX镇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的各阶段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不断加强创新力度,认真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人民调解、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公正协办等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年度的各项工作,现将全年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抓思想政治、扬优良作风,打造过硬的司法队伍

司法所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一个基层窗口,担负着千家万户的矛盾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责任重大。所以我所紧紧利用今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机会,要求所内每一位工作人员认真、深入、系统地进行政治思想学习,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同时写学习心得,对照要求自我整改,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坚定扎根基层,服务百姓的理想信念,真正做到急群众之急,想群众之想,同时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立足本职、服务社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1、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维稳第一防线作用。

按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我所坚持每月两次召开基层矛排信息员会议,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专人,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有效调处辖区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今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0起,调解成功118起。受理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98%。

2、广泛宣传,深化法制教育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和区20XX年普法工作要点的安排,我镇及时制订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继续坚持了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每月安排1——2次学法时间;认真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至少到校进行一次法制报告会,;积极督促各村、社区采取壁字(画)、专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今年我镇共出法制橱窗宣传栏12期,横幅标语68条,组织中小学生上法制课3期,村妇女代表法制辅导课一次,劳动法律法规讲堂2次,同时进行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创建一个省级民主法治村,并且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向今日高淳、江南时报、高淳广播电视台投稿报道法制宣传情况及调处纠纷案例。通过措施的落实,使我镇普法工作开展地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3、社区矫正流程规范,作用发挥效果明显

社区矫正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规范业务、严密监管、强强教育。全镇17名矫正对象按时报到履行登记,健全了镇村两级的社区矫正网络机制,设立了以司法所成员、村主任组成的监管机制,与矫正对象签订了不再犯罪保证书,同其家属签订了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协议书。我们结合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社区矫正分类矫正方案,家访、谈话、定期汇报、集中劳动教育等规范运作,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全面实施季度考察、考评。同时,针对每位矫正对象成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逐人落实监管教育责任,实行一人一档式管理。目前,17名矫正对象认罪态度积极,服从管教,生产生活稳定,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三、多措并举、深化管理,打造司法所整体形象

XX司法所为了服务社会大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不断地细化司法所的内部管理,夯实了各项工作基础;二是精心谋划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对所内实行分工细化,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了司法所的工作效能;三是强化司法所服务职能。今年接待群众来访100余人次,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交通赔偿、土地流转、物业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涉及金额上百万元。其中重大矛盾纠纷共5起,均得到了有效的化解。维护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使司法所真正成为“为政府排忧,为人民解难”。

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基层基础工作不够均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思路还需拓展,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化解还需要不停地探索。各项工作还要不断开拓进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打造人民群众心中值得信任的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谱写XX镇司法行政工作新篇章。

犯人是否有权利接受高等教育 (二)

贡献者回答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是当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任务。

中国有11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尽管由于人民政权采取了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措施,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每年仍然有不少犯罪事件发生,有数以万计的人被司法机关依法定罪。依照法律惩罚和改造罪犯,在中国仍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把罪犯改造成能够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并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自由公民,是中国改造罪犯的基本目标。新中国曾将包括末代封建皇帝和战争罪犯在内的大多数罪犯成功地改造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从而维护了中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有效地保障了中国公民的权利。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中国在长期的实践中,确立了改造罪犯的原则、政策和法律,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把中国改造罪犯的情况介绍出来,将有利于世界公众更好地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中国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

人是可以改造的。绝大多数罪犯也是可以改造的。把消极因素化为积极因素,把罪犯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人,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的伟大理想的。根据这一认识,中国对于罪犯不是单纯进行惩罚,而着重于改造和转化。因而中国对于罪犯,即使是罪行严重的罪犯,历来坚持实行少杀的法律和政策。

中国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注意贯彻人道主义的原则。对罪犯不仅保障应有的生活条件,更尊重人格,禁止侮辱。中国法律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受合乎人道的物质生活待遇和监狱、劳改场所管理人员必须对罪犯实行文明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严格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中国法律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未被法律限制的各项公民权利。从罪犯收押,到刑满释放整个过程,对罪犯应享有的权利,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国法律禁止监管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被监管人也依法享有控告的权利。对监管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法律明确规定应给予刑事制裁。

中国对罪犯的改造贯彻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为了对罪犯实行改造,中国十分重视通过劳动和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促使罪犯从被迫服刑转向自觉改造,摒弃以罪恶手段达到个人欲望的思想,树立尊重别人、爱护社会的观念,获得劳动就业技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中国注重对罪犯的感化工作。为此,在对罪犯的改造中,中国实行国家专门机关与社会相结合的办法。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主要由国家的劳动改造机关承担,在监狱、劳改场所执行。同时,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改造罪犯的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大力支持。社会各部门、各阶层对改造罪犯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贯穿在对罪犯改造的全过程,并且延续到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和就业。

由于上述原则的贯彻,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成功地改造了战争罪犯。中国对日本侵华战犯,伪满洲国战犯,国民党战犯,乃至封建清王朝的末代皇帝,没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经过改造,一千多名原日本战犯经宽大释放回国后,绝大多数积极参加反战、和平和促进中日友好的活动;伪满洲国战犯和国民党的战犯,其中包括末代皇帝溥仪,经特赦释放后,成为守法公民并且为国家和人民尽力作了一些贡献。

——中国是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多年来一直保持在6%至8%的水平;而西方一些发达的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少则20%、30%,有些高达50%、60%。

——中国每年经法院审判的犯罪案件约有40余万件,刑事案件的年发案率为2‰左右,是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

重新犯罪率和刑事案件发案率的高低,都是衡量一个国家改造罪犯成效的主要标志。中国改造罪犯的这些成就,证明了中国改造罪犯的原则与政策、法律与制度的正确。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改造罪犯的条件和环境还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将达到新的水平。

二、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

中国法律规定,罪犯的服刑期间应有的权利受到保护,不容侵犯。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监狱是封建、官僚、买办阶级屠杀、残害革命者和被压迫人民的工具。四十年代,美蒋特务在中国重庆的渣滓洞、白公馆对革命志士任意施以酷刑和秘密处死的残暴罪行,中国人民至今仍记忆犹新。在旧中国,即使是普通刑事犯人,他们的待遇也是十分恶劣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监狱,把犯人当人看待,尊重他们的人格,保证罪犯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的人道主义待遇。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罪犯在关押期间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罪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申诉的权利,1990年和1991年,中国法院各受理这类申诉4万余件;罪犯在服刑期间被指控又犯新罪,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自己辩护或委托他人代理辩护。

——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对监管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罪犯有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揭发和控告的权利。

——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

——罪犯有对监狱、劳改场所的管理、教育、劳动生产、文化娱乐、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罪犯有维持正常生活的权利,他们的吃、穿、住、用等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予以保障。罪犯人均生活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监舍力求坚固、整洁、保暖、通风。据统计,1990年,罪犯平均每人每月实际消耗粮食22.75公斤,蔬菜20至25公斤和相当数量的猪、牛、羊肉食及鱼、禽、蛋、豆等副食。罪犯每人每天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为2952千卡。全国不同地区的罪犯年平均生活费650元左右,接近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

——罪犯有维持身体健康的权利,罪犯享受免费医疗,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生病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有依法获得保外就医的权利。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罪犯,享受监外执行的待遇。对于患有疑难病症的罪犯,监狱、劳改场所均邀请社会上的医学专家会诊或送社会医院诊治。到目前为止,中国劳改系统已形成由省中心医院,监狱、劳改场所医院,基层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有各类卫生机构2944个;罪犯每千人拥有医师数为3.54,每千人拥有医院病床数为14.8,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罪犯有与亲友通信,定期接见亲属的权利。监狱、劳改场所设有专门接见室供罪犯与家属见面使用。罪犯与家庭产生误会或发生矛盾以至家属不来探视或中断通信联系时,劳改机关尽可能从中调解、疏通。

——罪犯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国劳改机关为罪犯受教育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接受正规的小学、初中教育,有条件的还可接受高中及高等教育。同时还可受到职业培训,为回归社会、自食其力打下基础。罪犯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听广播、看电视,了解国内外大事,与外部社会保持一定联系。

——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权利。中国政府允许信教的罪犯在押期间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

——罪犯享有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权利。罪犯入狱前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罪犯有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罪犯依法享有继承权。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明权、著作权,均受法律保护。罪犯有提出离婚的起诉权和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权。

——中国政府对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的前提下,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给予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特殊待遇。未成年犯关押在少年管教所。少管所贯彻“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劳动属于习艺性质。监狱、劳改场所为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设有专门食灶。

——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

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中国的立法机关和政府制订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监管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严禁对罪犯施加酷刑、侮辱和打骂虐待。如果发生体罚虐待罪犯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体罚虐待罪犯情节严重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1990年和1991年共有24名监管工作人员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在监狱、劳改场所设立常驻检察机构,对劳改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依法保障罪犯的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定期视察监狱、劳改场所,检查执法情况。如1991年,全国政协、北京市政协共有30余位委员,先后4次视察北京市第一监狱,检查那里的执法工作情况。

与此同时,罪犯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改机关统一制订的监规纪律;服从监管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检举违法犯罪活动;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联系犯罪实际,按受改造等。

三、对罪犯的劳动改造

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这是中国对罪犯实行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对于罪犯有着特别而重要的意义。第一,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了解社会财富来之不易,可以培养其热爱劳动、习惯劳动的思想,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矫正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等恶习;同时在劳动中可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精神。第二,组织他们从事适宜的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年无所事事,导致他们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精神颓废,甚至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等念头。第三,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几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第四,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近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组织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

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中国的法律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经过医生检查没有劳动能力和不宜参加劳动的老、弱、病、残罪犯不参加劳动。据1990年的统计,不参加劳动的犯人约占10%左右。中国政府反对将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反对用繁重的劳动折磨、虐待罪犯。

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

——中国对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在劳动时间,节、假日的休息,粮油、副食品的供应以及劳动保护和保健等方面,享受与同类国营企业相同的待遇。

——通过教育手段使罪犯由开始的被迫劳动逐渐过渡到自觉劳动。罪犯刚入狱时,有的没有劳动习惯,有的鄙视劳动,因此参加生产劳动多少都带有被迫的性质。对此,中国劳改机关不是采取粗暴的强迫手段,而是反复对罪犯进行从事生产劳动意义的教育,说明鄙视劳动的可耻,并在劳动的安排上,从他们力所能及的劳动开始,逐渐使他们提高对劳动的认识,培养对劳动的兴趣,从而逐渐过渡到自觉参加劳动改造。中国清王朝最后一个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在转到中国监狱时连穿衣脱袜都要人服侍,通过中国监狱的耐心教育和细心安排后终于能够自觉地参加劳动改造。他认为,这对把他从一个罪犯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中国劳改机关除对不适宜参加生产劳动的罪犯免除劳动外,监管工作人员还随时调查、了解罪犯的身体状况,安排与罪犯身体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女犯参加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劳动。少年犯只安排习艺性的劳动,实行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的制度。

——在劳动改造中,为罪犯提供文明、安全的劳动条件。在劳动保护和保健方面,中国每一个监狱、劳改场所都建有专门的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并配有专门的安全员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监狱、劳改场所的安全、卫生、通风、光线等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纳入劳改机关的工作考核内容之中。

——中国强调要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学会和提高生产技能,使罪犯看到重新做人的希望,将罪犯改造成为对现代化建设有用的新人。帮助罪犯学会和提高生产技能是中国劳改机关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这对绝大部分罪犯在刑满释放之后都能够迅速就业,安心工作,避免重新犯罪起了重要作用。

——对有一技之长的罪犯,中国劳改机关鼓励他们发挥特长为社会作出贡献。在中国,罪犯在管理部门的帮助下成为技术能手、生产骨干的事例是相当多的,成为发明家、艺术家的也不乏其例。河北省第一监狱罪犯毛某在劳动改造中创造了三项重要发明,并获得了国家的专利,受到了社会的好评,同时得到依法减刑的奖励。

四十多年来,中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经理,有些还当上了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中国在劳动改造罪犯中的这些成绩受到了国际社会中有识之士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称赞。

在中国,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满足中国劳改系统内部的需要,只有一部分通过正常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劳改中的生产收入主要用于改善犯人的生活,维持再生产和完善其他与犯人有关的集体生活设施。这对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起了很好的作用。中国劳改系统的生产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罪犯劳动改造的生产,另一部分是劳改系统的工人、家属从事的生产。这两个部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不能混淆。据1990年统计,中国劳改系统罪犯生产的年产值仅25亿元人民币,约占当年国家工农业生产总值的0.8‰。近些年来,西方一些人宣扬“中国劳改生产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与事实完全不符。

中国禁止劳改产品出口。中国的主管部门从来没有批准给予任何劳改单位以出口商品的经营权。1991年10月10日,中国经贸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出《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做法是严肃的、认真的,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即严肃处理。

四、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 和技术教育

中国法律规定,罪犯的劳动改造必须同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结合起来。罪犯一般年纪较轻,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差,这使得帮助罪犯摆脱愚昧,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提高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成为改造工作的重要任务。为此,中国劳改机关在实践中创造了开办特殊学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形式。

中国政府从1981年开始把在押罪犯的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计划,要求有条件的监狱、劳改场所均应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建立完备的教育制度,使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技术教育正规化、系统化。截止1991年底,全国监狱、劳改场所已办成特殊学校的占总数的72.82%。

劳改机关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教育,重点是进行认罪服法、道德修养和人生观教育。目的是使罪犯知法、守法、服法和提高道德水平。

法制教育主要是组织罪犯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讼诉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使其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关于婚姻、家庭、人身和财产权利等民事基本法律。在此基础上使他们分清合法与违法行为的界限、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充分认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从而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

道德和人生观教育主要是抓住与罪犯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问题,如理想、幸福、良知、苦乐、荣辱、前途、婚恋、家庭等问题,教育他们懂得什么是正确的社会公德和价值观念,从思想上划清光荣与耻辱、文明与野蛮、高尚与卑劣、美好与丑恶的界限。同时密切联系本人的情况,总结他们犯罪的教训,进行个别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有效地转化罪犯的思想。

据1991年统计,罪犯中参加法制、道德教育的占98.92%。在贵州某劳改场所改造的罪犯梅某,服刑期间认真接受法制、道德教育,自觉地矫正自己的恶习,刑满释放后遵纪守法、靠劳动致富,受到群众的信任,当选为文明村的村长、乡人民代表、县政协委员。

对罪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以扫盲和普及初中教育为主,同时鼓励文化程度较高的参加社会上开办的函授大学、业余大学、电视大学等学习。

为做好对罪犯的文化知识教育,中国劳改机关定期对罪犯的实际文化程度进行测验,分年级编班并设置与社会教育相应的课程。要求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罪犯一般都要参加文化学习。

监狱、劳改场所设立的特殊学校的校长由监狱、劳改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兼任,此外还设有教导主任、教研室,每个学期每个年段都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罪犯每天学习2小时左右,每星期学习12课左右。特殊学校配有的专职教员中,有一些是从文化程度较高的罪犯中选任的。罪犯参加文化学习,经当地教育部门考试合格的,可获得与社会教育机构同等效力的学历证书。

据统计,1991年底,全国监狱、劳改场所共开办各种文化学习班1.2万余个,参加文化学习的罪犯达51.8万余人,入学率占应参加学习的92.35%,其中参加刊授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电视大学学习的5300余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4000余名。近6年来,获得各类文化结业、毕业证书的累计达90.2万余人次。山东省第三监狱在罪犯中开展正规文化教育三年,文盲比例由占罪犯总数的17.6%下降到1.3%,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者由65%下降到5.3%,初中文化程度者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降至1.9%。沈阳市有一位青年,曾因参加盗窃集团被判刑,服刑期间,他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改场所组织的文化学习,出狱后不仅考上了大学,后来还考取了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

技术教育是中国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据1991年统计,罪犯中已有56.1万余人参加各类技术培训班,占应接受技术教育犯人的83.18%。累计有54.6万余人次经社会劳动部门考核合格,获得技术等级证书。

为了加强对罪犯的技术教育,监狱、劳改场所设有技术教研室、教室、实验室,农业单位设有试验田。对罪犯无偿提供各种技术教育的教材和资料。教员一般由劳改机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农艺师等担任,同时也根据需要邀请社会上的技术人员或院校的教师讲课。根据罪犯刑满后的不同去向和社会需要,重视开展一些实用性强、周期短、见效快的综合职业技术培训。如家用电器维修、剪裁缝纫、烹饪、理发、家禽饲养、木工、瓦工、电工、农具维修等,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掌握一种或几种技能,为刑满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山东省济南某劳改场所对近几年学有专长的720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调查,其中有96%的人回归社会后很快被当地安置就业,有的回原单位工作,有的被社会企业聘为技术骨干,还有开办家庭副业、建筑业或其他服务行业,成为遵纪守法的个体户和专业户。辽宁省凌源某劳改场所对124名在监内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调查,出狱后不仅全部有了工作,而且无一人重新犯罪。

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致力于把监狱、劳改场所办成教育人、改造人的特殊学校,这是中国劳动改造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实践证明,这是提高改造罪犯质量,促进社会治安良性循环的有效途径,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

五、对罪犯的感化

对罪犯的感化是中国改造罪犯的重要内容。中国劳改机关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做法:

——中国的监狱、劳改场所积极开展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为在押罪犯创造一种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

监狱、劳改场所均设有图书室、阅览室,备有政治、文化、文学、科技等书籍和各类报刊,供罪犯阅读,同时允许罪犯自费订阅报纸、杂志。监狱、劳改场所还经常组织有学习能力的罪犯开展文艺创作、新闻写作、读书、演讲、征文比赛等活动。

相当多的监狱、劳改场所还组织罪犯参加学习书法、绘画等习艺性活动,配备了专门教师、画室、作画工具及原材料。有的还请社会上的教师到监狱指导。上海市监狱从1983年以来,每年举办一期在押罪犯的习美作品展,每次展出二、三百件。1990年秋,在北京的博物馆举办了有700多件由在押罪犯创作的美术作品展,内容涉及书法、篆刻、素描、油画、国画、水粉画、泥塑、石刻、玉雕、木雕、根雕、蜡染、刺绣、编织、剪纸等,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不少监狱、劳改场所都有由罪犯组织的艺术团,自编自演文艺节目。有些还经常组织罪犯开展体育活动,举行篮球、乒乓球、拔河及各种棋类比赛。

为活跃罪犯的生活,教育改造罪犯,中国的监狱、劳改场所办有“三报”:劳改报、黑板报、墙报。这些报由监管工作人员负责,由罪犯自己撰稿、编辑、抄写、刻印。目前,狱内劳改报的发行量为22.4万份。这些富有知识性、趣味性的监内报,被罪犯称为“改造路上的良师益友”。

——中国十分重视监管工作人员对在押罪犯的言传身教作用。

中国要求监管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和文化知识,在日常工作中以其文明的言谈举止引导、启发罪犯。尤其是对青少年罪犯,要求监管工作人员要象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教师对待学生那样真诚地、耐心地、细致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监管工作人员在做工作时,有时要找罪犯谈话上十次、几十次,甚至上百次,以关怀备至之情打动罪犯。罪犯在家庭、婚姻等方面遇有特殊困难,劳改机关与社会联系,尽力帮助解决。

——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帮助、教育、感化罪犯的工作。

这是中国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相当成功的,中国的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领导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英雄、劳动模范,老干部、老教师、老工人、老艺术家等,到监狱、劳改场所给罪犯作报告,讲形势,谈理想,提希望,使罪犯感受温暖,看到光明前途。有的还组织受害者到监狱、劳改场所控诉犯罪的危害,使罪犯增加罪责感,进一步认罪悔罪。

劳改机关经常请已改造好的典型人物到监狱、劳改场所现身说法,这对增强在押罪犯的改造信心起了很好的作用。

劳改机关对改造表现比较好的罪犯,在可能的条件下,或组织他们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或节假日给假回家与亲人团聚,让他们了解社会的发展情况,使他们感到自己仍是社会的一员,争取尽早回到社会,参加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劳改机关积极发动在押罪犯的家属参与对罪犯的感化工作。

监狱、劳改场所除执行正常的探监规定外,遇有罪犯思想波动时,邀请罪犯家属到监狱、劳改场所进行规劝。对来监探望罪犯的亲属,监管工作人员主动介绍罪犯的思想、表现,有时还组织参观罪犯监舍、劳动场所,请他们协助做罪犯的思想工作。

劳改机关对罪犯的感化,得到了多数罪犯真诚的响应。

1990年4月26日18时,6.9级强烈地震将青海省第十三劳改支队的建筑物瞬间震为废墟。因监房建筑较坚固,罪犯中无人死亡或重伤。在余震不断,没有照明的情况下,罪犯没有一人逃跑,而是积极投入到紧张的抢险救灾中,共救出职工及家属118人。事后,115名罪犯受到依法减刑、假释的宽大处理,169名罪犯受到记功、表扬。

六、对罪犯的依法文明管理

中国监狱、劳改场所内的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文明管理,即在管理活动中,尊重罪犯人格,给他们以人道主义待遇,坚决禁止有辱罪犯人格的做法,充分发挥管理在改造罪犯中的约束、矫治、激励和引导作用。

为了让新入狱的罪犯详细了解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熟悉监区环境,为服刑改造奠定基础,新收押的罪犯都要送往入监队进行1至2月的监规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消除新犯通常的消极对抗和恐惧心理,让其能够自然地与监管工作人员接触并交流思想。

监狱、劳改场所内的行政管理涉及罪犯日常活动的各个方面,为了防止监管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规定了罪犯的日常行为准则和考核、奖惩的条件、程序等,并向罪犯公开宣布。监管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法规。监管工作人员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要进行记载,定期分析、汇总,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及时给予表扬、记功,并在生活和监内活动等方面给予较优惠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及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根据司法部门统计的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目前我国为7.8%左右。这个数据看起来。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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