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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20条第二款,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2024-10-07 11:0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

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佳答案一、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鉴定结论的形成、鉴定人的责任以及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或精神病如何鉴定的规定。 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 证据 ,查明案件情况。因此,鉴定人员应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提出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 刑事诉讼证据 之一,经审查核实后,即可做为定案依据。形成的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确定相应的责任。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鉴定存在问题最多而且最不易判断的就是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和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因此,为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法律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二、刑事诉讼 司法鉴定程序 是什么 司法鉴定 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的一大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 诉讼 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 举证责任 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 律师 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由此可见,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的是针对 司法鉴定人 员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在人身伤害案件当中有些行为人是属于精神方面有疾病的,也就是所谓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必须是由省级的人民政府指定的,而且最后的鉴定结论鉴定人要签名,要加盖医院的公章才生效,司法鉴定人员出具假报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诉法委托医院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为了取得必要的 证据 ,公检法机关都会在必要的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通过科学权威的鉴定技术为案件的侦查工作取得阶段性的帮助,关系到人体损伤程度,受害人被害的时间的这些内容的鉴定都是会和医学知识有关系的,所以有些人可能就比较好奇 刑诉法 委托医院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刑诉法委托医院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 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 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具备专门知识并受指派或聘请来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人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就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但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价格鉴定、食品药品鉴定、淫秽物品鉴定、毒品鉴定和其他各种刑事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简称“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些都是对刑事诉讼中“鉴定”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院解释”)第57条规定“对于 证人 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以下简称“检察规则”)第199条至第203条对鉴定、鉴定的启动、鉴定人的条件、鉴定注意事项以及鉴定人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第233条至239条规定了鉴定、鉴定的范围、鉴定机构人员、鉴定的批准程序及对鉴定过程的具体要求。这些都是对“刑诉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可操作性更强。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检察、法院都有依照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等申请而决定进行鉴定的权利。 二、如何选择 司法鉴定 机构?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 医疗纠纷处理 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 医疗纠纷 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这一行政 法规 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法院委托从 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 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 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 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 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 医疗事故 ,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 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在文章的结尾之处,首先想针对刑诉法委托医院鉴定的这个问题提醒大家一句,我国的公检法机关是绝对不会委托给哪一家医院去进行司法鉴定的,因为医院根本就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格。所以关系到医学上面的一些司法鉴定的内容也是委托给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中心而不是医院,而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司法鉴定也有着非常细节性的规定。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诉法120条第二款,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单处罚金刑-单处罚金刑的可以报考什么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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