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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刑事诉讼法 真题

2024-09-26 10:2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2015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侦查 (一)

2015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侦查

最佳答案03/5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需要鉴定,但是不需要省级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D(原答案为ABD)

【原解析】依刑诉法第120 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故选 A、B 项。

依刑诉法第 214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故选 D.

【新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在入选,本题只选D项。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内容,本题考查了刑诉中所有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情形。这意在告诉考生,复习时,单纯记住零散的知识点是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司法考试,前期打基础、记忆掌握零散的知识点,是为后期综合复习做准备和铺垫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如果仅掌握这些基本知识,而缺乏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也一样提高不了最终得分,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就是这样状况的生动体现。

07/7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答案】D(原答案为B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根据本条的规定,B是正确的。

进行鉴定的机构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不是省级医院。所以A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C项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新解析】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再入选,本题只选D项。

【综合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本题综合考了精神病人鉴定的相关知识点,包括:鉴定机关、鉴定结论要求、鉴定时间与办案期限的关系、鉴定结论的告知对象。像这种以一个点位线索考查相关联点的考法越来越多。

02/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本题答案没有问题,只是A选项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所调整。)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C排除。《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响其享有侦查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因此排除B.【A项依据调整】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了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时的处理。三个选项都出自一个条文,意在告诉考生看法条要学会分解法条包含的内容,仔细深入地掌握每一个重点条文。

04/6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把涉及某一个主体的侦查情况涉及到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解析和修改理由都同上。

08四川/75.(废题)律师提出会见下列哪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

A.王某和刘某、李某共同实施的重大复杂的贩卖毒品的犯罪

B.黄某实施的数额巨大的贪污案

C.崔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D.张某、赵某实施的重大复杂的共同走私案

【答案】ACD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由此,本题中只有B项属于应当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的情形,ACD项都属于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作废理由】规定因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冲突而失去效率。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本题意在让考生辨别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和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

侦查综合:08四川/35.关于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不另用搜查证可以进行搜查

B.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C.(作废)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D.对犯罪嫌疑人作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答案】B(本题答案正确,只是C选项作废了)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据此,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只是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时候,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据此,只是对于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期间是计入办案期限的。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删除理由: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

刑事诉讼法 (二)

最佳答案全国2008年4月历年自考真题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

A.打击敌人 B.惩罚犯罪

C.保护法益 D.保护人民

2.我国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

A.组成 B.结构

C.内容 D.组成和结构

3.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从刑法理论上看比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是()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4.在犯罪的理论分类中,与法定犯相对应的是()

A.自然犯 B.行政犯

C.基本犯 D.国事犯

5.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是()

A.犯罪概念 B.犯罪构成

C.犯罪的主观要件 D.犯罪的客观要件

6.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

A.实行犯而言的 B.教唆犯而言的

C.帮助犯而言的 D.胁从犯而言的

7.下列关于紧急避险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避险行为损害的利益可以大于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B.实行避险行为对行为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C.危险的来源中不包括人的不法侵害

D.避险必须是出于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8.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A.惩罚犯罪 B.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

C.预防犯罪 D.打击敌人与保护人民

9.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

A.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 B.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C.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D.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

10.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适用假释的是()

A.被判处管制的 B.被判处罚金的

C.被判处拘役的 D.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11.参加恐怖组织后又杀人的,应定()

A.参加恐怖组织罪 B.故意杀人罪

C.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故意杀人罪中的重罪 D.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

12.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方面()

A.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B.只能是直接故意

C.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D.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1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不包括()

A.超过有效期的药 B.变质的药

C.被污染的药 D.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

14.金融凭证诈骗罪中的“金融凭证”不包括()

A.支票 B.银行存单

C.委托收款凭证 D.汇款凭证

15.行为人为索取赌债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非法拘禁罪 D.赌博罪

16.关于侮辱罪和诽谤罪,正确的说法是()

A.都可以采用暴力手段 B.都必须捏造事实

C.都要求情节特别严重 D.都是针对特定的人

17.关于遗弃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遗弃的对象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B.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C.遗弃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

D.遗弃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18.关于伪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B.可以由证人构成

C.作伪证的目的是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D.可以由鉴定人构成

19.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属于()

A.危害国家安全罪 B.军人违反职责罪

C.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D.危害国防利益罪

20.招摇撞骗罪中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冒充()

A.警察 B.军人

C.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D.法官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A.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B.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C.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刑罚与形势相适应

E.刑罚与民愤相适应

22.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A.整体性 B.双重性

C.全面性 D.局限

2015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辩护与代理 (三)

最佳答案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枪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构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主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的批准,延长侦查员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捶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请根据案情回答89-91题。

02/89. 侦查阶段嫌疑人权利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电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答案】AB(答案不变,解析变)

旧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据此,AB入选。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据此,C不选。《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力D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本案王诚所涉犯罪为黑社会犯罪,公安机关应该在5日内而不是48小时内安排会见。据此,D亦不选。

【新解析】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7条第1-4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根据3条确定AB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

【综合四个选项】综合考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应国家机关的义务。

08四川/31.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

B.法院可以为乙指定辩护

C.法院应当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D.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答案】A(本题属于答案不变,但是答案理由变化的情况。)

【原解析】 解析:《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据此,本题中,甲乙二人盗窃国家珍贵一级文物并毁损的行为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行为,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新解析】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盗窃案件不可能再被判处死刑了,但是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据此条,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此在刑法修正案八后,在刑诉修订前,是可以指定辩护,因为这段时间,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并不适用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综合四个选项】分析:本题把法律援助的情形与具体案件的量刑结合考查,这意在提醒考生对刑法比较典型的处罚要留心。

这个考点在刑诉修改后,会考查的比以往简单,因为现在没有了法院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另外,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刑法的案件会比较多,命题老师也不会刻意让大家去记忆这个知识点,如果他要考可能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法,要么会告诉大家可能判处的刑法,要么会在题目信息上告诉大家可能判处极刑。

05/2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答案】AD(原答案为D)

【原解析】该题目笼统的考察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并没有区分公诉还是自诉。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概括的讲,两者的介入时间并没有差别。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诉案件随时介入。因此,A是不正确的。其次,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

《刑事诉讼法》32条、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41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法解释》33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同时该解释的第47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因此,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B显然不正确。

第三,关于辩护人与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问题。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两者都有权出庭,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等等。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因此C是不正确的。

两者承担的诉讼职能的差异则是根本性的差异:《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D是正确的。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行使的是辩护职能,而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诉讼代理人都是在协助被代理人行使控诉职能,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故选D.【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二者的开始时间是不一样的,故A项正确。

BCD可以依据原解析内容。

【综合四个选项】该题一个题目考查八个知识点,分别考查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各项区别,综合性很强。只有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掌握的比较准确,对刑事诉讼法的整体体系架构有明确的把握,才能拿下本题。

02/18.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组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贵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法解释》第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因此选B.注:这个题目答案是没有问题的,依据是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哪个机关聘请的,其回避问题就由这个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但本题已经过时,因为2005年7月14日颁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以法院不能聘请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人为其鉴定。

04/25.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答案】B(本题答案没有变,但是答案依据发生了变化。)

【原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指定辩护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在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才是“应当”指定辩护人,其他情况下都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

【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法第26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两条,确定B选项正确。依据原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ACD三项都属于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但是修订后的刑诉法取消了可以指定辩护人的规定。非属于公检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一律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申请。这简化了考生掌握法条的内容。

07/67.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

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答案】AD

这个题目作废,理由: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故意伤害案不属于法院应当提供援助的情形,而非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非属于公检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一律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申请。所以本题题干的说法不符合修订后的刑诉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本题作废。

08/26.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答案】B (本题答案不变,只是C选项作废,理由同上题。)

【解析】《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A项中,王某审判时已满18周岁,不是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类型。所以A错误,不当选。

《法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所以B的说法正确,CD的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B.

大家都用什么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四)

最佳答案我把我自己的一些经历,给你说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具体看书

首先我觉得你去找找10年司法考试的音频讲座,现在各大辅导班已经开课了,我知道的有万国、三校、众合、海天、新东方(北斗星)、律政、新九州等等等等,我不说哪一个好,也不说哪一个不好,因为我是个穷人,我都没上过,另外我看中的是老师,不是学校,网上有录音课件,你自己去下来听听,和看书结合,我觉得是最好的。很多老师不只在一个学校讲课,听一个就好了,多了也是浪费时间。

1、每年法律出版社都会出三大本的《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一共是三大本,分别是针对卷一、二、三的,这个是要买的,正版不正版的无所谓,但一定要有,因为是卷一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这四门课程都是按照第一本来出题的,第二卷的刑法总则部分也有很高的利用价值,(三大本特点是多而杂,像教材,而不像辅导书,而且没有重点【与二八定律严重违背】,除了部分,三大本剩下的部分就不要看了,)一定要买新的,今年就买10年的出版的,现在不知道10年司法考试大纲下来了没有,大纲下来了,那么新书也就上市了。

2、刑法,我上面说了刑法要看三大本中的刑法总则,还有就是找本辅导书来看,去年以前都是比较流行万国袁登明的和三校的、海天的辅导书,这个本人都没有看过,因为感觉底子不错,所以没看,无法推荐,你去司法考试的论坛里找找,看看大家都推荐什么,另外由于刑法学界的观点存在一些分歧,所以和出题人是否变化有很大的因素,总之跟着出题人走是不错的,记住自己把基础打好是最关键的。对于刑法录音来说,别人都推荐万国韩友谊的,我觉得他讲的一年不如一年了(个人感觉),乐毅讲的也不错,他有句话,我现在还记得很清楚:司法考试只是一个游戏,出题人掌控着游戏规则,既然你参见,那么你就要依着出题人的规则去思考。还有那个很经典的抢劫罪的笑话“同学,几点了”【切记一定得有法条】

3、刑事诉讼法,这个感觉你找找汪海燕的录音,我觉得他是讲刑事诉讼法讲的最好的(注意,没有之一),当然别人可以有不同的观点,自我感觉,他说的【七、八不离十】很准确,另外房保国也是个不错的老师,很逗的,他的口诀也很好用,我没看过任何刑事诉讼法的教材,我就是把汪海燕的录音听了很多遍,边听边把内容记下来,并随手翻法条,刑事诉讼法。还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都是程序性很强的东西,八成是考法条的,虽然年年喊着加强理论性命题,其实很难,还是法条是依据,毕竟只要360分,还有240分能扣呢,要是不放心,就去论坛里找找《诉讼法XX讲》,以前是万国出的,今年不知道,这本书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合编成一本的,

4、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我学这个的具体方法和刑事诉讼法一样,只听课件,在行政法的老师中我只推荐王锴,我过司法考试那年,就是听着录音看着PDF文档,并总结,把他的东西总结成自己的,然后想办法记下来,记住,记死,王锴以前是在万国的,去年有好几个学校都有他的课件,今年不知道。

5、商法,经济法,很多考司法考试的都听过张海峡的音频,张海峡老师讲的挺逗的,他的口诀很有用,不过个人感觉出题人在想方设法的回避他的口诀,【或者叫什么考试心理学吧】,我用的是张海峡在法律出版社的商经知产的教材,我把那本书快翻烂了,不过在商经上下功夫是值得的,毕竟将近100分了,感觉张海峡老师讲的课中,讲的最好的是《公司法》,其次是《合伙企业法》,再次是知识产权法,对于其他的我不评论。张海峡老师的音频网上也有,你也可以去他的博客看看,百度一下就有

6、三国法,三国法我买了两本,一本是三校出的那本由杨帆编的三国法,和法制出版社出的那本由淳于闻编的三国法都感觉不错,淳于闻的书是几乎把三国法的知识点全部以表格的形式总结的,我最后阶段就是按照表格背的。课件还是听杨帆的。一般不要看法条,当然《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是需要的》需要固定的几个法律文件,老师也是会讲到的

7、民法,个人感觉对于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的教材只有一本书,就是李建伟的《民法61讲》,听说他今年在众合,他讲的课我没听过,不好评价,听课件的话听钟秀勇的,钟秀勇讲的很细,很多人不讲的地方他都能照顾的到,适合初学者,当然,听课件也要做笔记,转化成自己的才是最重要的,任何科目都是。

8、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我买的是三校出的杨秀清编的那本《民事诉讼法》,你再结合她的课件效果应该不错,对于民诉的课件来说,你也可以听听郑其斌的课件来听,郑其斌以前一直是在新东方的,今年不知道

试卷,大家都推荐的是历年真题自2002年开始司法考试至今有02、03、04、05、06、07、08、08(地震灾区卷)、09,我感觉找找04年以后的就足矣了,毕竟很多都很陈旧了,做真题只是把握出题人的出题思想和出题模式,锻炼自己发现陷阱,躲避陷阱的能力,答案并不重要,但是你要一定知道为什么会是这个答案,而不是其他的,我是个懒人,不愿意多做题,我感觉还是知识点重要,做题只是个检验是否掌握知识的手段,目的比手段重要,所以我做真题倒不怎么多。

法律出版社还有一套叫做白皮书的试卷,有个七八本吧,我也买了,不过从没看过,因为好多错题,虽然打着出题人旗号说是出题人编的,但是乐毅说都是出题老师推给自己的博士生,博士生推给硕士生编的,所以我感觉不买也罢。

总之,教材,音频课件,真题结合,再加上时间的保证,

应该不成问题,

保证平和的心态,多上上司法考试的论坛,我知道的有学法网,法法网,其他的没去过。辅导老师的博客,我也只去过张海峡的,邹建章(讲论述题的老师)的周光权的,钟秀勇的,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另外还有就是市面上有什么《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我感觉一定不要买,买了也是放着,我当年就买了,后来就是压箱子底了,你想想三大诉讼法已经够添乱了,又来对比,不记混才怪,当然不排除对别人有用。

书别买多了,多了也没有用,除非你能在淘宝上原价处理掉,我的都是送人了,

希望对你有用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刑法量刑标准一览表!刑法量刑标准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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