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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分别考什么科目

2024-10-05 12:55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分别考什么科目 (一)

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分别考什么科目

最佳答案具体考试科目如下: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主观题考试设置选做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具体考查科目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考试培训刑诉谁讲的好? 特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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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201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三)

最佳答案二、(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二、参考答案: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参考答案(要点):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参考答案: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五、参考答案: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六、参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司考那个版本的书最好? (四)

最佳答案司法考试要购买哪些书?

1、《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8册》(2006年版),法律出版社,张能宝主编 法律考试中心/组编 定价:98元

“如果你是法本毕业,什么书都不看,就看这本就能过”这是网上广泛流传的评价,足以说明这本书的重要性。重点永远是重点,每年的题都有相当的部分是重复,有时候会一字不差的重复。

建议复习时对真题的知识点进行辐射,联系到相关的知识点,举一反三,不能为做题而做题,要考察自己知识点的把握,找到不足尽快调整。用做题来带动复习是考过一年人的首选方法,如果第一年考试,这本书要放到5或6月以后看。

这套书集最权威、最深入、最全面为一体:

共8册包括:1法理学*宪法法*制史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刑法 4民法 5刑事诉讼法 6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7商法*经济法 8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

①它分学科编排,每个学科前先列出这个学科历年考了什么题型,占多少分。通过这个分值表,这个学科的份量轻重也就一目了然。

②在试题解析前,它会先告诉你这个学科侧重考些什么,应该怎么复习,如应该重理论还是记法条,要不要做题,等等注意事项。

③分考点,把历年的题目按章节、考点编排在一起,让你对历年试题之间的重复性、相似性有直观的认识,提示你哪些考点是常考的,哪些考点容易出错。

④每道题目都有权威的答案,答案的解析非常深入、合理、切中要害,ABCD每个选项都分析到,选与不选的原因都分析到。03年以前的试题,司法部并没有公布标准答案。据说,法律出版社秘密搞到了它们的评分改卷的答案,所以,其他版本的历年试题解析书大多都以这套书的答案为蓝本。

定价:98元,现在盗版就30多元

2、《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 原价:240元

按照重要性的排序,这套书是除历年真题以外最最最为重要的考试用书。

怎么说呢?大家知道,司法考试是从律师资格考试演变过来的,律师资格考试和01年第一届司考考试都有指定用书,指定就是这套《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只是律考时的书名不同而已);03年,司法部迫于压力,不敢称之为“指定用书”,改叫“推荐用书”;04年,由于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规定考试不允许有指定教材,《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在名义上失去了指定教材的地位。

但是,这套书仍然是迄今为止最为权威的司考教材!它的龙头老大地位并没有发生动摇。因为,它仍然是司法部组织法学家编写的,其中,大部分的编者负责当年的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或者参与了司法考试题库的建设。

看看去年考过的试题你就知道了,特别是卷一的法理学、法制史、三个国字头的法,都是以这套书为命题依据的。也就是说,对于卷一的法理学、法制史、三个国字头的法,你只要看这套书上的内容,熟练掌握,就基本上可以拿到全部的分数。

不过,单单看《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是不够的,也是很不明智的。事实上,有很多学科,根本就不需要看辅导用书,比如:经济法部分,刑诉、民诉的绝大多数内容,直接看法条的效果要好得多。

所以,要挑着看《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不能从头到尾全看。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里值得看的部分是:

第一卷: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

第二卷:刑法的总则部分,刑事诉讼法的第七章(刑事证明);

第三卷:民法的全部章节。

关于教材,可能会有人向你推荐《司法考试应试指导》(好像是中国法制出版社的)。这套书的来历是这样的: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抗衡司法部《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垄断地位,专门委托万国学校编写的教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毕竟是经过两高政治部审定的。不过它能否真正与《辅导用书》抗衡,还有待市场和考生的检验,在它未被普遍认可之前,我是绝对不会推荐它的。司法部与两高之间的你死我活的竞争搏斗咱们不管,我们要的是最权威的教材!

至于其他的为了抢先占领市场,早早地在3、4月份,考试大纲还没出来之前就匆忙上柜的什么一本通啊、司考通啊,什么刘东根,付英之流编写的一套逃书,都标榜什么2006年什么什么命题组、什么什么考试中心编写,我瞄都不需要瞄一眼,这些书只有那些既不上网,也不与人交流的人才会买!(个人观点)

这套书就是大名鼎鼎的“白皮书”,因朴素的白色封面而得名,据传,也是编辅导用书的那帮人编写的,所以跟出题老师也有关联。

但是,这套书也曾因为答案无里头、错误多的惊人而备受责骂、攻击,有些题目因为看起来有点偏,我们做起来也很不爽。另外,它的题量很大,总共用8大本,按每个科目的每个章节来编排的。很多人就是因为听过来人说了它的这些缺点决定不买。

而我本人是非常喜欢这套书的!

喜欢的主要理由在于:纯粹地看书是非常枯燥无味的,如果不辅以一定的练习题目,看着看着你就斗志锐减,最后你可能会看见书就想吐!而如果你按章节看书,看完一个板块(如继承法板块、合同法总则板块),马上做练习,既可以巩固所看的书本知识,又可以练练枪。毕竟,你看书的目的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会做题上的。通过做题,你还会把一些你误以为不重要的边角问题给补上,不至于在考场上大骂自己看书时判断失误。

不过,这套练习也不需要全做。我记得当时只是认认真真地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即三大基本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还有国际经济法,商法。我认为不需要认真做有: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职业道德。因为这些科目白皮书上的题目并不好。而根据往年的试题,这些或只看辅导书,或只看法条就足已。

我的所谓的认认真真做,做法是这样:

每做一道题目,根据自己的看书积累去思考,有疑问的,一律在上面打上问号标记;每个章节的全部题目做完了,再统一对答案;打有问号的和错的题目就看答案解析,看解析还不明白的查书,直至弄懂为止;并且,在每道自己感觉不是很掌握、容易再次出错的题上打上重重的、浓浓的记号。以后再次复习,我只看这些做了重点记号的题,防止自己再错就OK!

不要小看最后对答案的工序!我的体会是:做一个章节的题目30题左右,只需要十几分钟,但对答案的工序却花了大半个小时。为什么要这样?因为对答案、查原因的过程就是你识别陷阱、熟悉出题套路、了解重难点的过程,就是你学习、积累经验的过程。

每每,当你彻底搞定三五章练习时,你会很疲惫,你会骂自己是个窝囊废,怎么做了一个上午三四个小时才完成三五章的练习;但你又会感觉很充实,内心沉甸甸的收获的感觉,因为这三五章你已经基本掌握了,就连下次的第二轮复习的标记你都已经做好!

4、《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书》原价:78元 法律出版社。

法律法规汇编书是必备的用书,就是学汉语的新华字典一样,是学习的工具书,没有是不行的。这里推荐两个版本:一是和《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封面完全一样的那个版本,法律出版社的。

最后一点建议是,最好是一开始复习时就买一本,虽然现在市面上的版本可能没有收集最新的法律,但考试大纲出来后,也会有增补本卖的,当工具书查个法律时用。

5、中法网课堂笔记系列中的《刑法》,阮齐林主编。

阮齐林在学术上确实比较平庸,不过,你千万不要因此“恨乌及屋”。这个家伙在司法考试培训方面是做到家了!他的书、他的辅导班、他的课堂录音,可都是精品!而中法网笔记的刑法则是精品中的精品!

由张明楷主刀的刑法的司考题目,所有试题中难度最大的,理论、实务、学术焦点都交织在题目里,不了解足够的刑法研究的热点和最新动向,不知道张大师的观点,在做刑法题时你就不可能做到心中有数!上面说到,辅导用书中的刑法分则部分是很简要的,根本不能靠那么丁点文字来做司考的题目。阮齐林虽是个学术阿斗,但好歹也是个博导,对学术界的东西还是很了解的。再加上他这么多年混迹于培训商场,对分则中的重点罪名的把握和讲解是非常全面和到位的,大家完全可以相信他!要相信他编一本perfect的司考用书的能力还是有的!^_^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中法网课堂笔记系列的其他书,如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等等,都是陪衬类的书。大家也千万别“爱屋及乌”,以为中法网的东西都是好东西。中法网课堂笔记,你就买刑法就OK,其他的书,你看都不用看!

6、李建伟著的《民法62讲》。

李建伟博士也是司考辅导方面的顶级人物,他的顶级司考杰作就是这本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法62讲》。

上面说到,辅导用书上的民法部分要全看,但辅导用书毕竟是教材,讲求面面具到和章节编排。而《民法62讲》则适当地打乱了教材的编排体例,每一讲用几个母法条做引子,引出一大堆的子法条,然后辅以一连串的经典的案例讲解,让你看得无比顺畅,大发感慨:原来民法虽博大精深却与生活如此接近,可以如此有趣!

这本书真的不错,严重推荐!^_^

介绍的6种书完全可以应付2006的司法考试。其他的书,什么**宝典、肖胜喜啊、一本通啊,都是我看不上眼的!

记住买书口号:三思后行,只买对的,不买贵的!

关于司考复习计划

根据各大司考助考网站的多年经验和通过了的考生的实践,司法考试的复习计划通常都会分为三大轮:

第一轮:持续3个月左右,要求把所有的科目都学习一遍。第一轮是打基础的阶段,学习讲求:

①面面俱到:不能因为某个科目考的少、分值小而不看,也不能因为某个问题很罗嗦、很细节化而放弃。有人说,司考是放弃的艺术,但这个时候就主张放弃,那是为自己的懒惰辩解。这样的思想很危险!开了一个口子,你后面的漫漫备考征程就更容易堕落。一遇到自己不耐烦、看不惯的知识点就跳过去,那简直就是司考自杀!

②准确理解:这个阶段,准确、深入理解比死记硬背重要,也是为后面两轮的记忆打下理论的基础。但是,这段时间你也要记忆,起码你做白皮书时,识记的题目要掌握,特别是做错的,一定要注意它背后的原理,知道原理了,记忆也会牢固很多!

③注重基础:鉴于各个科目的特点,这个阶段应侧重基础科目、理论学科。侧重的科目是:刑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即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还有就是:法理学。

特别是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最好能在第一轮一步到位,真题研究透、该看的辅导书或其他书全部细致地看过、习题做完分析完。

关于第一轮的复习,一会我还会补充一些东西。

第二轮:持续2个月左右。对第二轮复习的普遍看法是:

①融会贯通、抓重点:这个时候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部分,应该重其重,轻其轻!集中掌握重点、难点部分,而不能平均用力。这样做,也是给其他相对侧重记忆的学科让道。还要注意各个部分之间联系、区别,它们易混淆的地方。比如,彻底搞清楚民法的物权和债权,四种担保物权,三大诉讼法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做到看一个问题,就可以联想到相关的其他知识。

②重记忆:这个阶段,你可要把法制史、宪法、三国法、经济法、职业道德等记熟了。这些科目的特点就是:你记忆准确了,就可以拿分!

第三轮:最后20天或一个月,临战模拟,查漏补缺。这个时候,你有几大注意问题:

①模拟题:找质量比较高的模拟题训练。我去年做了7套左右。一般来说模拟题都比较简单,它的主要作用是:给你信心!^_^,还有就是,让你大体地掌握了你的答题。

②确保记忆题一分不少:比如,国际私法,都是识记的题目,你不息一切代价记住民法通则、民诉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涉外规定,这可是最容易捡的分。类似科目还有:仲裁法,法制史。

③新增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大纲新增内容。司考都喜欢考新的东西,新法的直接考察总会占到10分。04年就考了很多新法,我记得有:民诉中的简易程序(03年出了新的司法解释)、银行法(新出台了银监法,修订了商业银行法)。既然你知道这些新出台的法律是必考的,为什么不在最后的一点时间把它们强化呢?

④新增题型、司法文书。去年的新增题型就是论述题。这个主要是从行文的思路方面准备,我当时反复研究了03年的真题范文,确定了一些应对的思路。后来在考试上确实很管用。

最后还有,第四卷也要模拟一下训练。这个以后有时间再分析到。

关于这个计划表的几个疑问解答:

①为什么要把刑法、民法排在最前面?

刑法和民法与日常生活、见闻密切相关,学起来比较有趣。一个好的开始,会给你自信、更大的冲劲。学完民刑法,有了对法律的具体知识,在学关于法的哲学——法理学,就容易多了。

②民法的学习需要三周的时间吗?上面我已经论述过了,第一轮应该注重基础、注重理解。恐怕对大多数人来说,能扫完辅导书上的就到时间了,根本不能安排做题、研究真题。所谓:得民法者得天下!第一轮不适当地多安排时间学民法,你还指望的后面两轮从头再来?须知,第二、第三轮可是抓重点、重记忆,任务也是不轻的!

③你是不是把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顺序给倒过来了?这确实是个问题。大家都知道,两个诉讼法比起来,民事诉讼法更基础、更根本。不从基础学起,就违反认识规律。但这样安排也有我的理由:老师给我们讲过,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是很难截然分开的,两者常常交织在一起。因此,学完行政法就紧接着学行政诉讼法,也有它的合理的地方。特别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司法考试的必考点,放在一起学习好处多多。

④三周时间学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不是太长了点?大家注意,这个时间段跨越了5.1长假,虽然我不赞同大家长假期间出去玩,因为司考是你目前的人生大事,其他的事必须给它让道,但受周围人、事、学习环境的影响,要你像往常那样专心学习也是有难度的。所以,我给你们松一下紧箍咒,^_^,任务完成了,也可以用三五天玩玩!不过,民诉和刑诉的内容也不少,占的分值会让你流一大盘的口水,敢不敢玩你们自己把握吧!我记得去年5.1期间,图书馆自习室就空了很多。但我是没有给自己放假的。

⑤三个国字头的法,才两周的时间,行不行啊?其实,在这三门中,最需要花时间学的是国际经济法,因为有一定的体系性和难度,它的分值也最多。而国际法的分值分散,主要是识记性的,第一轮仔细看一遍下来也就可以了。国际私法的前面部分,特别是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和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要花时间理解,其他的章节,只需识记我国的规定就OK。

⑥一周时间学法制史、宪法、职业道德,这么多内容?没问题的!法制史看辅导书一两天,宪法看了辅导书上的第一章就可以直接教材,职业道德也是直接看法条!7天时间,够了!

的;其他的朋友,也也有必要整理一下自己的复习收获,花时间想想自己的得失、经验教训,为下一轮更为关键的复习做好各种准备。所以设之为机动。

网上找资料有技巧么?

1、你有时间或者是电脑高手,可以到几个大论坛找。好处是不花一分钱,坏处是经常学第一课就少第二课,传资料的好多是有目的销售资料,有的还插了录音,哎!商品经济了。

2、你不想浪费时间就多加几个QQ群,在群里能碰到学生共享资料的是最好,尽管收费都值得,毕竟大家的目标是一样的,考试通过节省资金,如果碰到没共享的群,好多热心的人能经常把下载最新资料的小道消息发到群里面。

3、如果你不加群就直接买学校的网络课堂,另外还有卖资料的,每年都有很多人买,也有很多人被骗,就看你运气了!

有没有通过司考的,能不能传授下复习方法,司考内容好多啊~ 求助! (五)

最佳答案复习计划有了么?有计划才能更好的实行。网盘分享给你相关的资源,关于法考的资源,实时更新,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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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分别考什么科目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酷斯法的其他栏目。

刑诉法八十七条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法释〔2007〕11号司法解释,刑法71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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