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2020
前言
根据数据显示,刑事案件法院阶段的无罪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无罪辩护的难度正在增加。特别是《监察法》实施后,因为制度带来的特点,职务犯罪案件无罪辩护的难度相较其他案件显得更加高。
这种大背景下,通过整理对应的无罪案例(广义上),提炼、梳理其出罪要旨,并结合当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条文,形成更有力、更有成效的辩护要点,是刑事辩护律师力求提高无罪辩护成功率的重要举措。
本文通过分析与受贿罪有关的无罪案例和不起诉案例,并结合当下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受贿罪的无罪、不起诉要旨进行梳理,总结出受贿罪无罪辩护的核心要点,以期为受贿罪案件辩护、为受贿罪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讨论如何为受贿罪当事人成功辩护出罪,需要先梳理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笔者基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立案追诉标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1.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一).2.中(6)、(7)、(8)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1.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一).2.中(6)、(7)、(8)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典型无罪案例要旨
实践中讨论的无罪,是广义上的无罪,除法院阶段的判决无罪外,检察院阶段的不起诉裁定也属于广义上的无罪、笔者通过数据检索五个较为典型的无罪案例,并提炼出其无罪要旨如下。
(一)毕某某受贿案
1.案号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1]Z38号
2.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6年期间,毕某某与其丈夫尹某某共同利用尹某某担任溧水县(区)**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南京溧水**物资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请托,为**回收公司拓展业务、承接废钢回收业务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9年期间,毕某某、尹某某共同收受王某某代为支付毕某某实际经营的**枇杷杨梅园雇佣人员费用人民币56.4万元。
3.要旨
本案系共同犯罪,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毕某某在调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毕某某所涉违法所得已被依法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二)石某某受贿案
1.案号
城固检刑不诉[2021]20号
2.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李某某到石某某办公室,表示自己想参与工程建设,希望石某某给予帮助,石某某同意。李某某遂送给石某某现金5万元表达谢意,石某某予以收受。后石某某给该村干部、村民代表做工作,并征得市招标办同意,李某某挂靠**建司中标**标段**#楼建设工程。2020年11月3日城固县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石某某到办案点就其违规举办升学宴等信访问题说明情况。石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组就信访问题进行如实说明,并于2021年11月4日主动如实向城固县监委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5日,石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3.要旨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最终,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三)代某某受贿案
1.案号
长绿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2.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代某某利用担任吉林省**厅**处调研员的职务便利,接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请托承揽吉林省**厅2016年度信息化建设物资采购项目,经代某某向其透漏内部数据、向专家评审组暗示倾向性意见等方式王某甲借用资质的**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顺利中标。2018年5月,王某甲为了感谢代某某的帮助,应代某某的要求以王某甲妻子芦某某的名义购买了20月期的人民币200万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因未到期兑付,而未实际支付给代某某。
3.要旨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但鉴于代某某系犯罪未遂,本人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赃款、违法所得已被依法扣押,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相对不起诉。
(四)王海泉受贿案
1.案号
(2021)辽14刑终65号
2.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查明:王海泉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辽宁东戴河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主持工作),2013年12月起任辽宁东戴河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2012年下半年,辽宁东戴河云基地院士海项目工程动工,建设单位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辽宁东戴河新区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王海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口头或书面责令暂停施工及拖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等手段多次刁难建设施工单位。被告人王海泉于2013年7月下旬至2013年8月向建设施工单位索贿人民币10万元。
3.要旨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海泉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相关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所作证言的客观性,且相关证言与书证之间存在矛盾,各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法院于是撤销原判决,改判上诉人王海泉无罪。
(五)延志夫受贿罪
1.案号
(2016)陕06刑终151号
2.基本案情
2010年6月,延志夫被免去安塞县招商局局长的职务,提前离岗。同年7月,时任安塞县县长程引娣鼓励延志夫继续支持和关心安塞县招商引资工作;副县长陆某某让延志夫继续帮忙开展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同年8月,陆某某给延志夫介绍认识了张某甲和刘某甲,并让其帮忙推进生物柴油项目。
2011年4月,陆某某同意张某甲和刘某甲以安塞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家申请“安塞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项目”。后陆某某让延志夫带领刘某甲去办理相关手续。同年12月15日,张某甲局注册成立了安塞弘安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3月16日,安塞县财政局分三批给该公司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00万元。张某甲从公司项目款中取出三十万元,将其中五万元现金交给延志夫,延志夫将该五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2013年6月16日,中共延安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上诉人延志夫主动缴纳五万元。
3. 要旨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志夫离岗后,仅有时任副县长陆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延志夫协助其从事安塞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延志夫是否受到正式任命或聘用,无法确定延志夫的具体职务和职责权限,无法查明延志夫是否有协助陆某某进行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亦无法查明延志夫是否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安塞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项目”申报过程中,相关手续得以顺利审批系陆某某提前协调之结果,而并非利用了延志夫的职务便利。延志夫虽然收受了张某甲给予的五万元现金,但无法查明款项的性质。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延志夫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撤销原判决,改判上诉人王海泉无罪。
三、受贿罪辩护要点
基于案例,能看到,受贿罪无罪辩护要点如下:
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行为人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若无法证明行为人是否受到正式任命或聘用,无法确定行为人具体职务和职责权限,无法证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就不构成受贿罪了。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接受贿赂的意思,没有索取或收受贿赂。当事人之间是正常的交易往来或借款关系等,虽可能是违纪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
行为存在出罪事由
根据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规定,我国贪污贿赂罪门槛为“3万元起点 非数额情节”模式,对于数额未达起刑点且没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且无其他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依法不认定为受贿罪。成立受贿罪的最低数额是3万元,如果没达到门槛就不构成犯罪,但这也是一种违纪行为。
情节轻微。比如受贿数额为5万元,刚过3万元的入罪门槛,只要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且积极退赃认真悔改,可以不做犯罪处理或者不起诉。
受贿数额较大,但是有自首、退赃等情节。这里要注意的是,20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只要不超过20万元,被监委调查之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不起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裁判规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相反,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常见辩护方向有:
据以定案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对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受贿数额达3万元,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受贿金额未达到起刑点
孤证不能定罪。无汇款记录,无聊天记录,仅凭一人口供,无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收集证据的。
四、总结
综合案例,我们梳理了部分受贿罪无罪辩护及不起诉的关键要旨,并从中提炼了能够用于辩护工作的辩护要点。
尽管当前无罪辩护面临诸多挑战,但法律对受贿罪的认定依然遵循严格的标准和程序,部分案件无罪辩护的空间依然存在。在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充分发挥其专业作用,通过充分的论证和精准运用证据规则,努力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2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