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失效之后,依据那些?
问:已经被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刑事案件,若被害者未追回全部款项,能否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最高院回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2018)最高法民终100号],最高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建行佳木斯分行以翔盛公司、郝宝萍、郝宝良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本案合同纠纷诉讼前,已以翔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宝萍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佳木斯市公安机关报案。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8刑终19号刑事裁定认定案涉保理合同项下贷款系翔盛公司、郝宝良、郝宝萍等以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并判令对扣押、冻结的翔盛公司、郝宝萍等存款返还给建行佳木斯分行,剩余赃款对翔盛公司、郝宝良、郝宝萍等继续追缴退还建行佳木斯分行。建行佳木斯分行提起的本案诉讼与上述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翔盛公司、郝宝萍、郝宝良构成骗取贷款罪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诉请偿还的案涉保理合同项下欠款与该刑事判决中查明认定的翔盛公司无法偿还的贷款及判令相关被告人返还及继续追缴的赃款亦重合。……故建行佳木斯分行提起本案诉讼诉请翔盛公司、郝宝萍、郝宝良偿还的案涉保理合同项下欠款应通过刑事案件继续追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您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规定修改,目前为失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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