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合并--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
央视网消息:今天(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并于今年的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比,新的司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新刑诉法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审判职责,规范办案活动,保障诉讼权利,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准确、有效实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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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据的讯问录音录像 准许辩护律师查阅
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辩护权保障。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针对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明确规定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保障查阅权。
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可合并审理
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申同案同审的一般原则,要求分案审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可以传唤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对于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及证人 尽量一次完成
此次发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遭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情节做出了规定,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难以确定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此次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念精神和制度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为切实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适度扩大了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
《新刑诉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以单位内部人员作为第一选择,包括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在被告单位内部没有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维护被告单位的合法权益。
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此次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二审死缓案件做出了一律开庭审理的规定,同时在庭审中的证据材料移送方面做了细化规定:如果因为未移送证据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
此次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未移送证据导致存疑 按在案证据判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移送;经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漏判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 可发回重审
此次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财物处理、审查和执行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立案审查阶段,要审查涉案财物是否随案移送并列明权属情况,以及是否有证明相关财物系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针对个别案件中存在漏判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问题,规定在二审期间发现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刑侦合并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