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刑法312条内容——刑法最新修改内容
- 1、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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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一)
优质回答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中对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但什么是“情节严重”,一直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200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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