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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新的刑法修正案是第多少个。最新刑法修正案草案

2024-11-07 11:5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内容有哪些? (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内容有哪些?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一、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

款:“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

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

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

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

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

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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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

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

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

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

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 “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

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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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生产、销售劣药,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

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

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的;

“(二)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

品而销售的;

“(三)依法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的;

“(四)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五)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

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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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

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

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

之二十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

金额百分之二十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

二十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

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

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

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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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 “以欺骗

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

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

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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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

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

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

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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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

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

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

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

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

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

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

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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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

六条之一:“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

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

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

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

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

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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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

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或者其

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重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二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违反传染病

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

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

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

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

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

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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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十二、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

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众

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采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

“(二)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

的;

“(三)未经安全审查,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

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

二十三、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

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

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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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有

期徒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大量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的;

“(四)致人重伤、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

运输、出售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

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

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二十七、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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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

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二十八、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 “负有食

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

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漏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情节严重的;

“(五)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二十九、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为境外的

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

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

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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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十一、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目前最新的刑法修正案是第多少个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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