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学习笔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最新
- 1、公安民警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两篇
- 2、谁给我48篇,法律的学习日记,本人奉上300分追加
- 3、司法考试是做题重要还是笔记重要,还需要作笔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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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两篇 (一)
最佳答案这次警察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通过深入的学习和思考我对纪律作风整顿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相关的公安民警学习 心得体会 范文两篇的参考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参阅。
公安民警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篇 1
二 ○ xx 年七月份,我结束了在刑警学院刑侦大专班的学习。回到单位后,在局领导和同志们的关怀帮助下,围绕局党组的总体工作思路,牢记职责、认真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刻苦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领会二十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各种理论学习,坚持到课认真记笔记。课后还能主动阅读政治理论读物,从网上查找政治理论资料,并坚持写读书心得。通过这些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丰富了政治头脑。
二、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努力钻研业务知识
在警院期间我虽然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各项法律课程,回到单位后我又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学习了宪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森林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学习中能够突出重点,结合我局的实际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用法律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知法守法。
工作中,我努力学习刑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文秘资源网资料侦相关业务知识,如:侦查学、犯罪现场勘查学、法医学、刑事侦查技术等理论知识。并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自己的学习热情,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学习中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 做到相互促进,互有提高。我经常与单位业务强,经验丰富的同志交流工作体会。并坚持记工作笔记,不断总结工作中的成败得失。
三、 以高度的热情和责任感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大练兵训练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训练。面对天气炎热、训练场地面积不足等不利条件,不怕苦、不怕累,节假日不休息,细抠每一个队列动作,使 “班队列”“擒敌拳”二科目在短时间内就由不会到会,并达到了较高的水准。
在沾河林业局 10.20 手机店被盗案的侦查过程中,我与基层局同志反复深入到案发现场周边进行摸排,查找嫌疑对象。期间还参与基层局成功完成一次与石家庄警方的警务合作。 12 月份,我还参加了通北林业局几起杀人案件的侦查。
通过这些工作,自己得到了锻炼,获得了经验,还与基层局的同志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四、能够服从领导、尊重同志、顾全大局
工作中能够服从各级领导的安排,不讲客观条件、不消极怠工,有问题能与领导及时勾通。我本着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原则,工作中不计较份内份外,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同志,乐于助人,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一切工作能够以大局为重、以全局利益为重,坚决贯彻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的原则,不等、不靠,以高度的责任感高标准地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平时坚持按点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要求规范着装。严格遵守公安部的 “五条禁令”,从没做过任何违规违纪的事情。值班备勤时,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做好电话、传真等各项记录。
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工作作风有时急躁,工作方法有待改进。
2 、从事业务工作时间短,实践经验还不多。
回顾今年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取得的。在这年终岁尾之季,我仅向局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大家在这一年里对我的关怀和帮助。同时我还将正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今后加以改正。衷心希望领导和同志们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
公安民警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篇 2
基层警务工作是基层派出所最基础的公安工作,涉及人、事范围广、大、杂,做出点成绩,大家记在心里,但稍有不慎就会疏忽大意,铸成大错。因此,做好基层警务工作,吾认为工作细节尤为重要,凡事无小事,简单不等于容易,每一个人只有花大力气,多动手,勤动脑,多总结,把小事做细、做实,工作才能做得有声有色,富有创新。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公安机关必须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使公安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从而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作为一位年轻的基层领导,我深知肩上担子重,责任大,要想担得起这份沉甸甸的责任不斜肩,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是前提,同时还公安基层民警。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前不久,全局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根据实际向辖区群众广泛征求了近百条意见和建议,收到了良好社会效应。古语有云:天下大事,必作于细 ; 天下难事,必成于易。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对日常工作的安排必须按时、按标准完成,对已做完的事情,也要仔细督促检查,杜绝破绽或漏洞的出现。
细心也是一种责任,尽职尽责工作看似简单,但是要年复一年的做好作细每一件事也并不简单。脚踏实地,勤奋苦干,尽职尽责,工作无小事。我们民警做的工作,有很多看似都是一些小事,把每件小事做好,体现的才是细心,才是责任感,而只有具备了细心,责任感的人,才能铸造完美的细节。无论今后怎样,都应在本职岗位上全心全意、尽职尽责,用严谨的作风,认真的态度,求实的精神,努力学习,踏实工作,做到劳有所获、学有所成。
不论做什么工作,都要重视小事、关注细节,把小事做细、做透,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 “求真务实”的精神,是我们公安机关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又一法宝。细节是一种创造力。很多小事,一个人能做,另外的人也能做,但结果会大相径庭,相差甚远。原因在于细节上的功夫。那些对工作缺乏认真的态度,做事敷衍了事的人,是无法把工作当作一种乐趣来进行的,必定永远作别人的陪衬。相反,考虑细节、注重细节的人,会在细节中抓住机遇,把握机会,逐步踏上成功之路。
谁给我48篇,法律的学习日记,本人奉上300分追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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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汇总(一)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
(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 ,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中: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中: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
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3、行政诉讼中:
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1、民事诉讼中: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刑事诉讼中: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3、行政诉讼中: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3、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还是可以不公开。
(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3、行政诉讼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九)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法律中: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中:
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诉讼中: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行政诉讼中:
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2、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2、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3、行政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中:
(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2、刑事诉讼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3、行政诉讼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3、行政诉讼中: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十八)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诉讼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刑事诉讼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
3、行政诉讼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
1、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刑事诉讼中: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1、民事诉讼中: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行政诉讼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十一)拘传的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2、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条件;
(3)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3、行政诉讼中:
无规定。
《税收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汇总(二)
第一编 行政法小结
第一编行政法有7章,都不是孤立的,总是有一条线将他们串起来的。用四个字把他们串起来,就是“依法行政”。说起来很简单,但也要认真理解,即所有行政行为都是依据法律的,换句话,行政机关有那些权利,法律已经规定清楚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接着说,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他有受到那些制约的,即行政权利也是要受到监督的(分内、外部),法律设定了监督机制的,如果税收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伤害,法律也会给他一个适当的救济渠道的,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如何监督,即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系统外部司法部门的监督,即行政诉讼法。
在税务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税收法律关系,大量的税务活动的实施和落实是由税务机关和当事人来完成的和展开的,税务机关和当事人的关系是按照什么方式来完成的,税务机关又如何行使的。税务机关有没有权利,有那些权利,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你可以按照什么方式进行救济的,这个过程你一定要了解清楚的。在具体过程中你要了解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他有那些权利,税务机关拥有的并不是全是行政权,他也会制定一些规章呀、一些决定等等,你就会发现他也有一些立法权,他有一些从事抽象行为能力的权利,这些都是由行政法来规定的。
第四章 重要的知识点
1.行政许可从性质和功能角度的分类P40
2.行政许可的特征P41-42
3.《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P42-43
4.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P44
5.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P46-47
6.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注意与行政处罚设定的区别)P47-48
7.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P48
8.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P50
9.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程序P51
10.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P52
1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注意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P51
12.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P51-52
13.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P53
14.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制度P54-55
15.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P55
第五章 历年考点
1.《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应用(2004年多选题)P59
2.行政处罚的种类中人身自由罚的主要形式。(2000年单选题)P59
3.行政处罚的种类(1999年单选题、2004.2005年多选题)P59-60
4.行政处罚的设定(2004年单选题)P61
5.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2001.2002年多选题)P61
6.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2003年单选题)P61
7.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区别(2005年单选题)P62.49
8.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001.2003年多选题)P63
9.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2002年单选题)P63
10.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共同要求(2004年多选题)P63
1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2001年多选题)P63
1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内容(2001年多选题)P64
13.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定案件(1999、2000年多选题、2003年单选题)P65
14.《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2003.2004年多选题)P65
15.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活动的费用承担方式(2000年单选题)法条
16.行政机关发出听证通知的期限(2001.2002年单选题)P65
17.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有关规定(2002年多选题)P66
18.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上交期限(2000年单选题)P66
1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2005年单选题)P63-64
20.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2005年多选题)P71
2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中止和终止(2005年单选题)P72
第六章 历年考点
1.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2001年单选题)P73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999年多选题)P73-74
3.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2002年多选题)P76
4.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2000年单选题)P81
5.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2002年单选题)P82
6.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要求(2001年单选题)P82
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2003年单选题)P82
8.复议决定的类型和要求(2004年多选题)P83
9.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不正当拖延履行的法律后果(2001年单选题)P83
10.税务行政复议范围(2005年多选题)P84-85
11.《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首次新确定的内容(2005年多项选择题)P85
12.《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2005年单项选择题)
1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附则中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的文书格式。(2005年单项选择题)P88
第六章小结:
注意:在05年考试中考了很多税务行政复议这部分的内容,要多看真题,找出其中的考点和考试思路
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是重点,在税务复议中出现综合分析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综合题中很容易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出题,实体和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什么样的行政主体作出了那些行政行为,这些行为是属于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又属于哪一种具体行为,在许可和处罚中,要遵循那些规定,到底有没有这种职权,如果相对人有异议或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应该怎么做,如何启动救济渠道,能有怎么样的结果呢,这是一条很好的逻辑思路,很容易把相关的知识点串起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串起来,这也就是综合题的出题思路。
《税收相关法律》应试技巧
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大多是在职人员,一般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都希望能在短时间内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事半功倍。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学习方法如下,希望对考生会有一些帮助。
1.全面复习。教材是考试的根本,万变不离其宗,一般来说,指定教材包含了命题范围和答题标准,考生必须按指定教材的内容、观点和要求去回答考试中的所有问题。因此,看懂教材的全部内容是通过考试最基本的前提。考生最好能参加基础课的培训,面授或者网络都行。根据历年试题的分析和命题趋势来看,综合分析题的内容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但实体法是考试的重点,通过比较分析,实体法所占的分值是程序法两倍还多,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把握重点内容。
2.紧扣教材,以教材的讲解为主,相关法条为辅。对教材的把握要“先大后小”。也就是先对教材的宏观思路有个清醒的认识,树立框架结构,然后再添砖加瓦,最后再精耕细作。这好比我们画画,要画一棵大树,应该先画树干,然后是树枝,最后才是树叶。
3.把握教材精髓。要想通过考试,光是看懂教材的全部内容还是不够的,考生必须善于总结与系统把握教材的精髓。考生应该在仔细看完教材的前提下,一边看书,一边做总结性的笔记,把教材中每一章的要点、重点、难点都列出来,从而让厚书变薄,并理解其精华所在。同时,要认真研究历年考题,把握其出题趋势,掌握考试的重点所在。对于《税收相关法律》这门科目,全书有大量的考试点,且都是需要理解和记忆的,对于这些我们首先应当加以理解、区别,只有在理解以后再进行记忆,才能达到事半功倍。
4.学习做题,必要的习题演练是增强记忆、形成能力和检验学习效果的良方。一方面,通过模拟考试,可以验证自己的复习水平,熟悉考试的形式以及考核的重点;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可以学会掌握时间,确保做完试卷。做模拟卷时要像正式考试一样严格要求自己,控制好时间。我们不能以完成任务的心态去做题,不要每做一道题就马上去查看答案,这样做题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正确的做法是先将教材某一章的内容学会以后,最好能隔一两天,再将该章的习题做一遍,这个时候肯定会有不会做的题,考生可以找到书上的位置,做个标记,以后看书的时候多看这部分内容,因为做题的目的不是单纯做这道题,而是掌握这个考点。在理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才能更好地应对考试中的各种变化。在各种习题中,历年考题为最好的选择。一方面,历年考题及答案能够反映近年考试的出题思路,规范我们的答题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历年考题和答案能帮助我们熟悉、研究考试的命题规律和把握考试的总体难度。
不同题型的答题技巧
1.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是各类题型中难度最小的一种题型。由于此类题型的答案选项中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命题者在出题时有时为了凑足四个选项,有些选项就显得过于简单,因此考生如能直接选出正确答案就应毫不犹豫地作出答案。如果遇到了不会做的题,也请不要浪费时间,最好能猜测一下,运气好时可能就得分了。
2.多项选择题。
试题中多项选择题多达30题,每题2分。根据考试要求,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是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取项得0.5分。考生在作答此类题型时不妨采用排除法,选择有把握的选项。
3.综合分析题。
也称不定项选择题,此类题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多是跨章节出题,比如说在第一篇中第五、六、七章三章可以出个综合题,可能这个题的题材与问题是配比的,也可能是不相配的。也就是说,有的问题可能跟题材无关,所以考生在做此类题时应多关注一下所问的问题。
司法考试是做题重要还是笔记重要,还需要作笔记吗? (三)
最佳答案您好!
司法考试做笔记也是很重要的。
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司法考试中复合型题目增多,因此在学习时应注意知识点纵向(同学科)、横向(不同学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对教材、法条的理解得到融会贯通、全面掌握,这也只有通过做笔记才能办得到。最好是在看第一遍书时即作笔记,且在每页笔记纸上留出适当空隙,以便今后不断补充完善。为提高笔记,区别标记出复习的重点、次重点、注意点、疑问点,增强分析、归纳、对比、综合的效果,在做笔记时还应注意方式方法,我采用的笔记方法有:
双色笔记法
1、在阅读司考用书时,用红蓝铅笔的红色划出引导性词语和重点内容,用蓝色标注一般性内容和疑问不清之处,并在疑问处打一“?”号,以便今后注意和解决。
2、在做笔记时,使用红蓝两色圆珠笔的红色书写标题性内容和关键词句,用蓝色书写一般性内容。这样红蓝相间,易于辨识,层次分明,查阅方便。
代号笔记法为减轻笔记书写的工作量,提高笔记,对部分常用法律术语、汉字和难写字,我利用其汉语拼音或声母、科学符号、外语缩略语、速记符号、草体简化汉字等代记,只要自己能看明白即可。如用汉语拼音或其声母代替相应汉字或词语,如:f—法,fL—法律,fz—犯罪,mf—民法,ss—诉讼, fy—法院,An—案、案件,金e—金额,Lu行—履行,仲C—仲裁, Pj—票据,处F—处罚,d—的、地、得,h—和,H—或、或者;用数学符号代记,如:∵—因为,∴—所以,=—等于,≠—不等于;用英语缩略语代记:P.—第几页,eg—例如,etc—等等;用代字号“~”代替标题性词语。
提纲笔记法采用大号大括号“{”套小号大括号“{”形式的提纲式笔记,可以将法律知识之间的包含归属关系层次分明地逐级列示出来,具有直观性、概括性、条理性三大优点,便于阅读、理解和记忆,因此在学习笔记中应用最多。(此示例从略)
图表笔记法采用一览表、比较表、关系图、程序表等图表形式记录笔记,一目了然,脉络清晰。如“国际法”的“海洋法”中关于“内海、领海、毗连区、公海、经济专属区、大陆架”的规定错综复杂,我将他们之间的关系和界限画成一幅地理图表,清晰明细,方便了复习和记忆。对于国际私法中“反致”的规定,只看文字叙述理解和记忆起来不太明晰,我把他们变成示意图记忆,如转致:甲→乙→丙,则非常直观易懂。再如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我整理成下述助记表格:(√表示可以设定,×表示无权设定。另外,虽名为“表格”,但在做笔记时为节省时间,一般没有必要划出横竖格线)
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警告 罚款 其他法律 √ √ √ √ √行政法规 × √ √ √ √地方性法规 × × √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 √ √ ×趣味笔记法有些法条枯燥无味、繁杂冗长、记忆困难,可以采用谐音法、提炼法等科学记忆方法,让他由长变短、由繁变简。如法理学中关于“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判断的取向不同;2、判断的维度不同;3、判断的方法不同;4、判断的真伪不同。从中各找出一个关键字——“取、维、方、真”,利用其谐音记成“区委方针”。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合议庭可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5类案件是:拟判处死刑的、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检察院抗诉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从中各抽出一个关键字“死、歧、抗、响、他”,利用谐音组合成一句话“抗旗想死他”——联想成“在战场上抗旗手冲锋在前容易受到打击而死”,简单易记,经久难忘,再如,《公司法》中关于“股票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规定,细致而又复杂,令考生很为头疼。我尝试着将其提炼了一下,自感效果不错。如对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六项条件,我将其分别提炼总结成6句话:“①股票公开发;②3年无假、法;③股本5千万;④3年3年赚;⑤千人千元25,15四亿元;⑥其他国务院。”对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有四项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我将其提炼总结成3句话:“①股本股权不具备;②财务双违规;③重大违法、3年亏。”大家可试一下,是否更好记些。
归纳笔记法司法考试的综合性增强,在复习中对有些知识点应联系起来予以归纳整理。可把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相关规定归纳整理在一起,如把“刑法”中处以“管制、拘役、缓刑”和“刑事诉讼法”中予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归纳整理放在一起,对比复习记忆。对某一部门法中关于同一问题或类似问题的规定也可归纳整理在一起,如可将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各种情形,归纳整理放在一起,以便比较、掌握和记忆。刑法中“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种主刑的“下限、上限、数罪并罚的最高年限”分别为“3个月、2年、3年;1个月、6个月、1年;6个月、15年、20年”,我把他们整理成“3—2—3、1—6—1、6—15—20”三组数字予以记忆,既简便又好记。对刑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我除按照教材上依犯罪形态和情节不同分类排列整理外,又按不同处理原则作了归类整理,从不同侧面加深了对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理原则的印象,强化了记忆效果。对今年新列入司考内容的中外法制史,我在第一遍阅读教材时做了一次笔记,在最后查漏补缺阶段又将“中国法制史上的26个第一;中国古代历朝中央和地方审判机构、复核机构和监察机构;外国法制史的14条重点内容”作了归纳整理,力争做到全面复习、重点掌握,在今年法制史试题普遍反映“既偏且难”的情况下,10分的分值我拿到了9分。
比较笔记法有比较才能有鉴别。特别是三大诉讼法在许多问题上都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通过比较可更好地掌握其异同。我在分别做好三大诉讼法各自笔记的同时,又另外整理了一本“三大诉讼法比较笔记”,对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近亲属、上诉期间和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诉讼代理人种类、立案条件、审理期限、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诉讼终结、执行措施”等的不同规定和区别,作了详细整理和笔记,效果很好。此外,对于同一问题不同法律学科往往有着不同规定,如民法、诉讼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等学科都规定了时效问题,但有的是一年、二年,还有的是三年、四年;民法、海商法、保险法、行政诉讼法等对于不同情形下除斥期间的规定,也往往各不相同。这些长短不一的时间规定,如果孤立地记忆很容易记乱,有必要通过笔记整理放在一起联系比较记忆。我采用比较法记录的内容还有:1、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职权规定;2、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县级地方人代会、县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等四类权力机构提出议案和质询案、提名人选、选举、召开会议等的不同规定;4、法官法、检察官法有关规定的异同;5、《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不同规定;6、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有关规定的异同;7、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规定的异同;8、国际货物运输三大规则比较;9、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三大公约比较;10、《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法》关于商事合伙规定的异同;11、《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的不同规定;12、刑事案件中立案、拘留、逮捕、提起公诉、审判定罪的前提条件要求;13、相似易混淆罪名的辨析;14、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规定;15、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执业权利;16、一审、二审、再审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17、判决、裁定、决定的不同;18、不同立法机关制定的8类法规、规章的批准要求和批准、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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