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施救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自愿实施救助行为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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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出门在外
总会免不了遇到突发情况
及时向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手
或者在困难时刻得到他人支援
是每个人的普遍自觉
然而近年来,由于一些个案的发生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都去哪儿了”的调侃,使得人们在面对不测时首先想到的是否会节外生枝。因而面对突发意外,很多人不敢上前帮助是担心“帮忙”会“帮”出麻烦来。
不过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仍然有很多好人在他人遇到危险时挺身而出。然而,当救人者在施救过程中不小心造成受助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反遭索赔时该怎么办呢?河西法院法官陈刚为您解答。
简单来说,就是
见义勇为可免责,也叫“好人法”
此次《民法典》中
就有了这么一个明确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专门针对这种紧急救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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