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万宁日月湾勇救溺水学生,武汉24岁小伙不幸身亡,谁来为他的死负责?
- 1、在万宁日月湾勇救溺水学生,武汉24岁小伙不幸身亡,谁来为他的死负责?
- 2、见死不救有罪吗?如果救别人自已却受到伤害,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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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万宁日月湾勇救溺水学生,武汉24岁小伙不幸身亡,谁来为他的死负责? (一)
优质回答我认为这名不幸身亡的武汉小伙所做的是一种见义勇为的救人行为,并非因一些外部因素而造成的死亡,所以并不需要任何的部门为他的死亡负责。
但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么失去了,被救的两个孩子,他们的家属应该对这个胡煜坤的家属一定的补偿。而且社会也要对这个小伙加以褒奖,给予他一些荣誉称号,并且给予家属经济上的奖励。这才能慰藉英雄的灵魂,也不会让小伙的家人们寒了心。
奋不顾身救下学生却没能上岸
事发的时候,当时救人的有胡煜坤还有另外一名见义勇为者黄修才。他们本身就是互不相识,和这两名落水的小学生也一样是互不相识的。
当时他们都在日月湾海滩游玩,在胡煜坤的手机里,还有当时他找别的游客帮自己和女友照的美照,只是却成为他最后的影像。
正在他们都在此处欣赏美景的时候,忽然听到有人呼喊救命,原来是两个一起戏水的小学生被大浪卷进了深水区,眼看着两个孩子就要被大浪所淹没。
胡煜坤是最先下去救人的。出身警察世家的他骨子里就有着正义与勇敢,他丝毫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安慰,也没有在意这么大的浪,奋不顾身的就跳了下去。
随后听到呼救的黄修才也赶紧跳下海救人。只是因为当时海浪太大了,几人费了很大的力气也没有游回来。黄修才也是在昏迷之前,被海南冲浪队的一名队员救了上来,捡回了一条命,可是非常遗憾的胡煜坤却没能被救回来。
唯一能够慰藉这个小伙子的,是他当时拼了命救的两个孩子双双被救,实乃万幸。
逝者已矣,希望都能给救人者应有的荣誉
很多人都说,如今社会冷漠,人变得越来越自私。像胡煜坤这样舍了命去救人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了。
事发过后,出事地点已经拉上了警戒线。这种意外是谁都没有想到的,所以只能说这是一件不幸的事情。
对于胡煜坤的这种行为,我相信已经可以被评为见义勇为的英雄了。作为一个这么优秀的人,他的父母相信一定是非常悲痛的。希望相关部门给胡煜坤应得的荣誉,这也算是给他的一种慰藉。
另外,作为当时被救的两名学生的家长,我认为他们应该好好的补偿胡煜坤的家属。如果没有胡煜坤,那么两名学生真的是凶多吉少。
尽管发生这种意外是谁也没有想到的,但是胡煜坤也的确是为了救他们的孩子才失去了生命。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面对救命恩人,更应该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去补偿胡煜坤的家属。至少不会让英雄的家属寒心。
出现这种事情的时候,我们往往想到的是追责。可是在这整个事情发生的过程,都是胡煜坤和黄修才的个人行为,何来的负责之说。如果真的要说负责,那最应该给予他们的家属安慰的就是两名学生的家长。
愿英雄一路走好
失去了儿子的胡煜坤的父母,已经将儿子的骨灰接回了武汉。直到这一刻,他们都无法相信自己那么优秀的儿子就这么离开了自己。
还有胡煜坤的女友,怎么也不相信自己眼中那么热心肠的恋人,就这样天人永隔。
只是逝者已矣,我们都要永远的记住这位见义勇为的下伙子,他年轻的生命虽然短暂,却像鲜花一样绽放过。
在他的告别会上,被救的两名学生的家属也赶来了,对于这个救命恩人,他们除了“”,真的不知道还能说出什么感谢的话语了。
和他一起救人的黄修才也已经出院,得知胡煜坤已经去世的噩耗,虽然是素不相识,但是还是非常的难过的。
只能祝愿英雄一路走好。
结语
人这一辈子真的很难说会遇到什么样的意外。胡煜坤就这样离开了我们,真的让人很难接受。
我们这个社会需要多一些胡煜坤这样的人,他们面对他人的求助,能够毫不犹豫的去帮助他们,真的很令人感动。当然,我们还是需要在确保在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毕竟自己的生命也只有一次。
见死不救有罪吗?如果救别人自已却受到伤害,谁来负责? (二)
优质回答1、见死不救不一定构成犯罪,依具体情况而定。
2、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3、如果,行为人没有作为的义务,不作为就不构成犯罪。救助别人自己受到伤害,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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