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辩护律师
原标题:【曹说法】贪污贿赂罪该如何做无罪辩护?这六点很重要!你必须要知道
贪污罪该如何做无罪辩护?贪污罪要想做无罪辩护,必须要注意六个方面。
第一,是孤证,且与证言不能相互印证,所以不能够定贪污罪。第二,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形成闭环排除合理怀疑,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三,关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是否属于民事范畴,以区分罪与非罪。第五,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贪污行为。第六,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如说有这六种情况,那么它通常情况下是不构成贪污罪的。
针对贪污贿赂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时候,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去辩护:
第一种,就是贪污贿赂案件,它决定了其诉讼证明容易依赖口供,进而当事人被威胁恐吓,更多的是以对其家人限制人身自由作为威胁,让行为人的认罪认罚,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要主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抽丝剥茧找出刑讯逼供的线索,或者是证据,或者能够说明收集证据违法性的可能,或者怀疑。虽然它的难度很大,但是一定要坚决去做,绝不含糊。
第二个,证人证言出现了违背常理、逻辑、反复等,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以依法依规对证人予以取证。
第三,准确把握贪污的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也同样应该以贪污罪论处。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到那时候你别说:哎呀,我这个国家工作人员是伪造的。不行。你只要伪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是可以成为贪污的主体的。
第四个,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与职务无关,仅仅因为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者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侵占公共财务的是不成立贪污罪的。
第五点,要注意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这种行为手段的共同特点是这样的:将公共财务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不法占有。这种不法占有,一方面可能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律形式上或者事实上不法占有财务。比如说将公车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公款存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将公务作为私有财务与分配,它是不构成的。
另一方面呢,也可能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处分的公共财物。比如将公款赠予他人,将公物变卖,但是不包括单纯损坏公共财务的行为。
所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呢,贪污行为既可能表现为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务,转为自己不法所有的财物。也可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没有占有的公共财务,变为自己不法占有的财物。
所以对于贪污罪,我们一定要注意我刚才说的这六点。以及在做辩护的时候呢,注意我刚才说的这五点。这十一点加起来,基本上对贪污罪做无罪辩护的时候,结果往往都是比较理想的。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无罪辩护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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