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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法

2024-10-27 07:40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三资企业比较注重员工绩效考核对吗? (一)

三资企业比较注重员工绩效考核对吗?

三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对于这类企业是否注重员工绩效考核,实际上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因为这取决于具体企业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行业特点等多种因素。

一般来说,三资企业注重员工绩效考核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这主要是由于三资企业在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上相对于传统国有企业更加注重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因此对员工绩效的考核和激励也更加重视。此外,三资企业通常具有更加灵活的管理机制和更加市场化的薪酬体系,这也为绩效考核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然而,仍然有一些三资企业对员工绩效考核并不重视,可能因为管理层缺乏对绩效考核的认识和理解,或者因为企业规模较小、行业竞争不激烈等因素导致对绩效考核的投入不足。

因此,对于三资企业是否注重员工绩效考核,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三资企业是指? (二)

什么是三资企业?

通常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

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改革开放以来,三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系统一个组成部分,办好三资企业,对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扩大出口渠道都具有重要意义。

1.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又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是:

(1) 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 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 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 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2. 中外合营企业 中外合营企业,又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营方式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为实施某一项目或共同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组织。中外合营企业一般是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应的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才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

中外合营企业的特点是:

(1) 中外合营双方要以法人身份签订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合营实体。

(2) 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必须确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合同中要明确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一般不以货币折算的投资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资额计股分配利润。合作各方对收益分配和风险、债务的分担,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满的清算方法等,都应在合同中规定。

(3) 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酱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目前多选择第三种方式。

(4) 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3.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特点是:

(1) 外资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大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因此,凡符合中国法规关于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 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仅是相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而言,由于它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可以是由几个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所以他不同于国际上通常讲的 "独资经营企业"。

(3) 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4) 外资企业的最主要特点是:自投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享其利。

4. 三资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是公司形式的企业单位,属于有限公司,是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中外合营企业是一个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不明确。它可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也可以是一个松散的经济联合体,不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它的主要依据是双方鉴定的合同和企业的章程。 外资企业大都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方式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币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其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 中外全营企业投资,可以采用合资经营的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但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折算为注册的币值,因而没有可比的数量概念,也就没有股份的比例。 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外商独自提供,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的盈亏分配是严格按合营各方股权比例进行的。合营过程中,只要投资比例不变,盈方比例不变,合资各方只能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中回收资本。合资期满后,中方如将企业承接下来,还需支付外方投资者所分得的部分资本。 中外合营企业的盈亏是按合同规定分配的,其投资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设备折旧费方式进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旧还本,需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外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或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

(4)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经营决策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中外合营企业如果是法人企业则管理制度与中外合资企业相同,也可以单独由中方和外商组成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经营管理。中外合营企业的管理方式比较灵活。 外资企业也设董事会,但经营管理方式更加灵活。

高新技术产业通常是指那些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界定,是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各种问题包括政策问题的基础。然而,由于高新技术产业依托于高新技术,而人们对高新技术的认识往往还不能达成一致,这使得目前业界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美国商务部提出的判定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指标有两个:一是研发与开发强度,即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比重;二是研发人员(包括科学家、工程师、技术工人)占总员工数的比重。此外,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属于所确定的高技术领域,而且必须包括高技术领域中处于技术前沿的工艺或技术突破。根据这一标准,高新技术产业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三大领域。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于国际比较的需要,也用研究与开发的强度定义及划分高新技术产业,并于1994年选用R&D总费用(直接R&D费用加上间接R&D费用)占总产值比重、直接R&D经费占产值比重和直接R&D占增加值比重3个指标重新提出了高新技术产业的4分类法:即将航空航天制造业、计算机与办公设备制造业、电子与通讯设备制造业、医药品制造业等确定为高新技术产业。这一分法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此外,加拿大认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认定取决于由研发经费和劳动力技术素质反映的技术水平的高低。而法国则认为只有当一种新产品使用标准生产线生产,具有高素质的劳动队伍,拥有一定的市场且已形成新分支产业时,才能称其为高新技术产业。澳大利亚则将新工艺的应用和新产品的制造作为判定的显著标志。

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明确定义和界定标准,通常是按照产业的技术密集度和复杂程度来作为衡量标准的。根据2002年7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通知》,中国高技术产业的统计范围包括航天航空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等行业。

什么是高新技术?高新技术认定的法定条件及范围如何?

1991年,原国家科技部规定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确定为高新科技:

(1)微电子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范围的确定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颁布。

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专用名称,高新技术产品系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深圳实际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第四条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一)申请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关系;

(四)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五)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

(六)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

(八)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九)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程序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十)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已经深圳市认定的软件企业其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中登记注册的自产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的,可以直接申请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三资企业法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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