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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二1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 民事判决书

2024-10-23 14:00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哪些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 (一)

哪些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

优质回答董事、监事、高管,通常在企业中能独当一面,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大权,是企业赖以发展的支柱。

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有些情况下,董监高的行为还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那么,哪些情况下,董监高要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如何让其承担责任?股东们是否有权起诉违反义务的董监高呢?

一、董监高都包含哪些人?

根据公司法216条以及相关规定,董监高具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需要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形

●董监高损害公司财产,将财产收归个人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负有向公司返还财产的义务。

如果此时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又怠于向董监高追索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董监高承担责任。

●在公司增资时,董监高应当监督公司股东履行增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增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请求董监高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监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董监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三、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追偿?

丁某为A装饰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丁某后来投资设立了一个B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B公司设立过程中,在丁某的安排下,A公司为B 公司支付了开办费和租金20余万元。之后此事被A公司在审计时查出。于是,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丁某赔偿A公司的上述经济损失。

有律律师分析认为:

“本案中,A公司高管丁某在担任A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享有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将A公司的资金为自己投资设立的B公司支付费用,影响到了A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从而影响A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A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丁某违反了对A公司的忠实义务。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故此要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法》规定,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其次,需具备以下条件,股东才有权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股东书面请求后,上述人员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股东请求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用请求上述人员,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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