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走私刑事案件
- 1、运输价值70万人民币的走私香烟会被判什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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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价值70万人民币的走私香烟会被判什么刑 (一)
最佳答案(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0月8日: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年10月16日: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据海关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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