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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虚假楼盘广告

2025-03-20 20:05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应适用广告法处理吗 (一)

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应适用广告法处理吗

优质回答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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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二)

优质回答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持续高温,各种房地产广告迅速出现,而大多数购房者是通过房地产广告获取有关房产资讯的,但虚假广告的泛滥,在侵害广大购房者利益的同时,进一步加重了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乃至是混乱。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地产虚假广告经典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房地产虚假广告经典案例篇1

曹女士2012年12月在准备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宣传的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活动时间:2012年12月1日-12月29日***交付定金55000元可以享受9.9折的优惠。曹女士在交付定金55000元之后,开发商却表示如果是公积金办理是不可以享受9.9折优惠的,于是双方僵持不下。

曹女士认为开发商先前并未告知公积金办理是不能享受优惠的,于是要求退房并退回55000元定金。而开发商则认为已经交付的定金无法退还,所以不退定金。

后来曹女士找到九龙坡区工商分局12315进行申诉,要求享受优惠活动或者退款。最终在工商分局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承诺退还消费者55000元定金。

房地产虚假广告经典案例篇2

巴南区某楼盘业主代表在2012年5月投诉,表示其所在楼盘宣传中绿化率百分之四十一,并且根据该楼盘的宣传图,在小区内规划有小区公园和运动场***在30、32号楼旁边***,但在交房的时候却看不到绿化,绿化根本达不到41%,并敷衍业主说此地块是 *** 绿化,不关自己任何事。

后来相关部门表示,该楼盘的规划设计是按照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绿化指标、配套设施等进行设计修建的。小区30、32号楼东侧地块为规划的绿地,因地块中的高压铁塔未搬迁,绿地及绿地中的运动场地目前暂未实施。

房地产虚假广告经典案例篇3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四唯工商所接举报,举报人反映京汉大道、三阳路交叉路口的“外滩三阳金城”楼盘打出巨幅广告“三房首付9万”,从价格上看,首付9万,全额价款最多40万-50万元,而且有三间房,价效比十分吸引人。他于是特地准备了9万元钱去买房,谁知这种房子实际只有40平方米,一室一厅的结构,所谓“三房”只是开发商提供的“迷你三房,功能隔断”的参考改造设计方案。工商部门接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该楼盘开发商“武汉金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吴巨集雁向工商部门书面说明该产品为40.36平方米的小户型,原设计为一室一厅,销售时为客户提供了户型为迷你三房设计的改造方案,供客户参考。该户型起步价格11149元/平方米,折合总价45万元。

房地产虚假广告经典案例篇4

2000年7月,业主姚某在某市中心看中盛世家园一套140多平方米、总价70多万元的房子,当时盛世家园的楼书上有这样一段描述:“在寸土寸金的市中心营造一座近6000平方米的中心花园不能不说是一种奢侈,盛世家园都市公寓就拥有这样的奢侈。”可以说这段宣传文字是促使姚某当时下单的重要原因之一。签约前,姚某还特地向售楼小姐求证“6000平方米的中心花园”是否属实,售楼小姐说,楼书上说的有就不会有假。

2002年6月,姚某拿到房子后发现,原先开发商承诺的6000平方米的中心花园居然不到2000平方米。据开发商解释,盛世家园征地11000平方米,减去5000多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和道路面积,剩下的就是花园面积了。作为公共绿地面积大幅缩水,盛世家园业主姚某等人决定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赔偿。

房地产虚假广告经典案例篇5

成都某楼盘广告曾因“距天府广场仅20分钟车程”的广告词而被购房者投诉。投诉者何女士称,当初开发商在媒体上打出诱人的广告宣传,什么“距天府广场仅20分钟车程”、“中国十大最具成长性房地产企业倾力打造”、“一流亲水社群”等,吹得天花乱坠让人头晕,自己就是开发商的广告后,前往售楼处缴纳了一套房子的订金。

但冷静下来细细思考后,何女士才发现,“距天府广场仅20分钟车程”是汽车以时速60公里匀速行驶下的理想状态,而且中途还不能停,如果自己开车,实际上可能半个小时也到不了;“中国十大最具成长性房地产企业”也不知道从何而来,总之根本不是经 *** 主管部门批准评选出来的;“一流亲水社群”也是不具比较标准的说法,“你说一流就一流,到底什么叫一流我们也不知道。”何女士质疑说。

开发商被何女士投诉到工商部门后,被工商部门勒令停止释出了上述广告。

房地产虚假广告经典案例篇6

温州两家房地产公司在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间和2009年3月—6月间在温州各大报纸及电视等媒体释出含有夸大甚至曲解楼盘实际效果的广告。这些广告包括“方圆13平方公里,约西湖面积的2倍,是东南沿海最大的城市绿肺”、“178平方米户型的短板式9米进深结构,5朝南的稀缺格局”、“13平方公里国家级三垟溼地公园”、“一所7000平方米斥资近亿的鼎级生活会馆”等在内。

温州市瓯海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类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被处以责令其停止释出、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分别处以112万元和88万元***。

房地产虚假广告经典案例篇7 4月21日,晋江市工商局梅园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诉转案的处理过程中,在消费者投诉举证的由晋江某地产有限公司释出的明信片式印刷品广告上、以及在晋江市梅岭街道许厝社群该公司内发现该公司释出的8开印刷品广告上发现释出有“晋江首创实景样板房、社群1000平米健康跑道、晋江首创下沉式广场及会所、世界第一品牌 蒂森克虏伯电梯”等广告语,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关于“晋江首创、世界第一品牌”用语的相关证明手续,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当日予以立案查处。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楼盘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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