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诈骗何在一起,敲诈诈骗的立案标准
“我手上有你的把柄,不给我钱,就曝光出来!”影视剧中,我们常看到有人靠着掌握他人的隐私威胁换取金钱。在当今社会中,我国法律将其定义为“敲诈勒索”,即是指对被害人实行恐吓、威胁的方法,使其处分财产,借机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具体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够被立案调查呢?
一: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犯罪人实行敲诈行为,让被害人产生恐惧意识,将财产给予自己的法律禁止行为,其构成需要满足主体、主观要件以及客体、客观要件。
在犯罪主体方面,其需要满足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犯罪人年龄不满16周岁,则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其属于直接故意。犯罪人本身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占有财产为目的,不存在过失意外。例如原主人持刀威胁小偷交还偷盗走的财物,其不属于敲诈勒索,因为原主人并非非法占有。
在犯罪客体方面,敲诈勒索的侵害对象是公私财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威胁手段的同时,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会造成一定的威胁,其受侵害的客体应当为复杂客体。
在犯罪客观方面,此罪成立需要行为人实行威胁、恐吓的手段,让受害人产生恐惧,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其威胁的内容、种类范围较广,可以是受害人自身的生命、名誉其他权益可能遭受侵害,也可以是其家人、亲属人身可能遭遇危险等。
威胁告知的人可以是犯罪人自身,也可以第三人,可以当面告知,也可以采取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除此之外,威胁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名的成立。例如陈某掌握了刘明贪污的证据,不选择告发,而是威胁刘某让其给予自己大笔金钱,同样成立本罪。
需要明确的是,此实行的威胁要挟行为必须让被害人陷入恐惧后,因此处分财产,才是敲诈勒索既遂。如果恐吓行为没有让被害人感到棘手、害怕,而是出于其他原因交付财物,则属于敲诈未遂。
除去构成要件外,成立本罪还需要满足“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在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应当视为“多次勒索”。
在量刑时,法院应当针犯罪严重程度、勒索的手段方式、具体数额等酌定刑罚,处罚犯罪人,保障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
15岁的初二学生小明是校园“小霸王”,经常以欺负同学为乐。和小明同在一个班级、家境殷实的小乐成为他经常霸凌的对象。
因为小乐性格孤僻,不愿意向家长、老师求助,这让小明更加肆无忌惮,让小乐苦不堪言。为了购买新款的手机,小明向小乐表示“拿出3000元就不再欺负你,不然就打死你”,小乐担忧害怕,但在拿钱时却被父母发现。次日,小明见小乐迟迟交不上“保护费”,联合校外其他混混唯围堵在小乐的放学路上,将其打至重伤。
本案中,小明使用言语恐吓,让小乐产生了恐惧意识,威胁小乐向自己交付“保护费”,但实际上小乐并未真正给予其钱财,应当属于敲诈勒索未遂。但同时,小明犯罪时年龄为15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成为敲诈勒索罪的主体。
虽然没有达到16周岁,但我国法律同样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故意伤人致人重伤的,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相对而言,考虑到青少年成长时心智不成熟的因素,针对18岁以下的罪犯法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总结
敲诈勒索不同于诈骗、抢劫。诈骗罪的成立需要犯罪人依靠骗术获取受害人的信任,从而达到占有不义之财的目的。而抢劫罪虽然也有“使用暴力威慑令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夺得财产”的过程,但威慑的手段和方式更为广泛。例如抢劫一般为当面发出威胁,且当面获取财物,而敲诈勒索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例如书信、邮件等,占有财产的时间也并不固定。
在受到敲诈勒索时,我们需要梳理好证据,保持平稳心态,来到警局报案。面对不法分子的人身安全威胁,保持冷静、谨慎,及时将情况告知亲人、警察,维护好个人权益。
(《以案释法:敲诈勒索如何界定?敲诈勒索的立案数额标准是多少?》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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