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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非法集资!沈阳的许文友市长为沈城非法集资进展如何了

2025-01-30 07:15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沈阳的许文友市长为沈城非法集资进展如何了 (一)

沈阳的许文友市长为沈城非法集资进展如何了

截至目前,警方已依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从18名增加到38名。警方正在全力工作,抓捕在逃人员。

2014年12月,针对小额贷款投资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犯罪问题,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了以副市长、公安局长许文有为组长的专案组,组织全市公安机关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沈阳警方提醒,市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拒绝高利诱惑,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所谓投资项目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五)责任形式为故意,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众存款的,以集资诈骗罪或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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