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可以增加股东吗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所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那么,这是否同时意味着法院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所投资(或入股)的公司为被执行人呢?
本文结合有关案例,对此展开分析——
案情介绍:
最高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59号
】【江苏高院(2017)苏执1号】)
在周某与陶某、以及AB两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最高法院判决陶某需向周某支付2亿元。后因陶某未履行判决,周某向江苏高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周某以B公司为陶某个人独资企业为由,申请追加B公司为被执行人。其后,江苏高院查明后驳回了周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周某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执行复议,也被驳回了申请。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本文今天要来讨论的问题——法院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所投资的公司为被执行人吗?
首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这里主要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以及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变更追加”的有关规定。(全文较长未不影响阅读,可自行搜索)
——也就是能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关键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
而上述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追加被执行股东所投资或入股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规定。
其次,为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所投资或入股的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又是什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于被执行人所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但是此条规定,并不等同于【法院可以追加被执行股东所投资或入股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以此条作为依据,显然属于“随意扩大解释”。
此外,从立法本意的角度也可以作出解释——
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变更而出现财产流失)。
但是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未经审判、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显然会侵害到企业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除了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比如组织合并、分立或接收调拨划转财产等情形)之外,在变更追加程序中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显然也是极为不妥的。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独资企业,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