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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和受贿合并处罚 职务侵占罪处罚

2025-01-10 01:30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职务侵占多人是否可以合并立案 (一)

职务侵占多人是否可以合并立案

最佳答案以 职务侵占罪 共犯论处,所以是一个案件,不存在合并的情况。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 拘役 至一年 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 职务侵占 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2年司考真题答案: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答案(版) (二)

最佳答案2012年司考真题答案: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答案(版)

一、单项选择题

1.D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A

3.C 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立法者也约束司法者,其禁止习惯法和类推的适用。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4.C 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其他三项都不属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5.D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注意C项其主观上并没有强*的故意,主观上和熟睡的妻子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的故意,法律上两者本就有此种权利。

6.C 首先不属于伤害行为A错误,综合本题应属于意外事件B、D错误。

7.本人认为此题有问题,A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具有紧迫性,犯罪行为已经结束。B项对于财产犯罪虽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从现场一直追逐的,仍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本题是对于抢劫罪的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C项不具有紧迫性。D项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也不必采用正当防卫。但作为真题,本人倾向于选B。

8.B 应属于犯罪中止,30分钟内并未不能认为前面行为已经结束,从而构成未遂,因为在短时间内被害人仍处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威胁之下,所以应将其看作整体,最终构成中止。

9.D 此题本人在三大本改变后就预测到要考,也就是共同犯罪只是违法性方面的共同,不涉及责任,即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人仍与他人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只是由于未满16周岁不对此负刑事责任。本题中抢夺已经既遂。

10.B项,A属于承继的共犯,对前面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C项事后不构成共犯;D职工不构成犯罪。

11.D 法条考查题。

12.D 法条考查,要注意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应分别执行,相同的合并执行且无限制。

13.D 法条考查。

14.C 本题应数罪并罚,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5.B AC主观上属于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D构成危险驾驶罪。

16.A 要注意的是D相不属于被害人。

17.A 本题应构成嫖宿幼女罪,当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无论认为嫖宿幼女罪和强*罪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都应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18.A B和D构成职务侵占罪,C项构成盗窃罪。

19.C

20.D 甲教唆乙挪用公款的两者构成共同犯罪。乙应数罪并罚。

二、多选选择题

51.ABCD 构成要素的简单考查。

52.ACD A没有因果关系,C项应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即使不认定正当防卫也难以认定主观上有过失,D根据就没有犯罪行为。

53.ACD A错,不是不能犯,应属于预备或未遂。综合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D错误。

54.BCD A项,单位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并非共同犯罪,A错。注意,D项中是有因果关系的,所以属于犯罪既遂。

55.BCD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理论问题。A项构成**光碟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属于构成犯罪。BC 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必要共同犯罪,属于对合犯,只是罪名不同,但仍为共同犯罪。D项属于共同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虽然罪名不同,但仍属于共同犯罪。

56.ACD A中假释不能适用禁止令。C项根据司法解释,禁止令应有可操作性,不能笼统的禁止犯罪人进入公共场所,C错。D应从管制和缓刑“执行之日”计算。

57.AB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立功应为犯罪分子本人所为,而且共同犯罪中交代同案犯的只是如实供述罪刑,不属于立功。C、D错误。

58.AB 盗窃枪支罪主观上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丙显然没有此目的。立功应是犯罪分子所为,丙并无犯罪,所以也就无所谓立功。CD错误。

59.BCD A项劫持公共汽车的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只是抢劫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劫持汽车罪A错。

60.CD C属于转化犯,应构成故意伤害罪,D项并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也故意。要注意,B是正确的,因为其并非是为了逼供。

三、不定项选择题。

86.AD B数额应为10万元,C应适用属人管辖。

87.ABC 注意B项假币10万仍属于行贿罪的数额,D罪应属于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所以错误。

88.ABC D错,应择一重罪处罚。

89.A 应构成抢劫罪,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足以压制对方反抗,本人认为题中“拳打脚踢”属于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暴力。

90.ABCD 注意B项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91.ABC

四、大题:

1. 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因为村长出租荒地并非利用协助国家机关工作的职权,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2.赵某构成受贿罪 其父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其父作为国家工人人员的近亲属,在赵某同意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时两者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其父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则一重罪处罚。

3. 构成贪污罪 数额为50万元

4. 两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两人以盗窃的故意去盗窃财物,属于盗窃预备,后发现没机会而毁坏财物的,属于犯意转化。

5. 不构成放火罪 因为此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6.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可能的理由是1.根据条件说,范某返身取钱的行为属于被害人行为的介入因素,但此介入因素由于是被害人在精神紧张等状态下实施的,不隔断原放火行为与被害人被烧死之间的因果关系。2.根据相当性因果关系说,放火和因被害人取钱被烧死之间有相当性的因果关系。否定因果关系的理由:1.范某返还取钱被砸死属于被害人严重不当的行为,其是偶然性的且对结果起到巨大作用,所以隔断了原放火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2.根据相当性因果关系说,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两者不具有相当性。

提醒:本人作为刑法的研究生,当年参加司考时也曾受到无法得知答案的煎熬,特做此参考答案,给迫切想知道答案的人予以参考,但由于能力有限,可能不是完全正确,请体谅。

仅供参考!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职务侵占罪处罚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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