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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

2025-01-01 14:25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等方面,应在移送时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一)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等方面,应在移送时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最佳答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消费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按照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二)

最佳答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

扩展资料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交纳的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企业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加工费与消费税之和,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交的消费税,于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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