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举例
受贿罪死刑设定 (一)
答第一 、的确,贪污和受贿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最高刑是死刑。但判处死刑是要达到一定“条件”的,数额要在10万元且情节特别严重。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举例吧:例如是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例如贪污的是救灾特定款物;例如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第二 、是一个时期司法审判理念的影响。我们的上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位时,他倡导的司法理念是与国际接轨,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所以当时的死刑案件数量快速下滑。
现在,政法界的一系列会议和学习,是有意识地纠正了他倡导的司法理念,对于非暴力犯罪,该判死刑的适用死刑。以后的死刑案件数量会上升的。
第三 、引渡。有些贪污和受贿的犯罪分子逃到没有死刑的外国了。我国需要引渡回来审判,外国答应引渡的条件是要求我国不能判处罪犯死刑。
玩忽职守定义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会举例说明? (二)
答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即为玩忽职守。主要由过失构成,且存在主观性所构成的故意犯罪情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如下:
1、客体特征
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勤政性原则,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从玩忽职守罪侵犯的上述客体可以看出,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既可以是上述客体中的一种,也可以是数种客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严重地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还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社会后果等。这些客体既可以是同时侵犯,也可以是只侵犯一种或数种,也即不是必然地侵犯所有的客体。
2、客观方面的特征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履行职责,但不履行其职责。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一是擅离职守,行为人违反职守中关于时间和空间的明确要求,在特定时间里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特定场所,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如司法人员在监管在押人员过程中,擅自离开监管在押人员的现场等;二是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按法定的职责行事,如司法人员在看押罪犯时,擅自放弃看押职责或拒绝履行看押职责等。
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又一个客观方面的要件,只有第一个方面的客观要件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没有这一后果要件也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主要指:①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或者轻伤10人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③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的;④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⑤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⑥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⑦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⑧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节之一的。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的两个特征是缺一不可的,并且两个特征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玩忽职守行为与所造成的结果之间没有这种关系,就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主体特征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按照《刑法》第93条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具体是指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在这些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聘用等,依法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时,也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4、主观特征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需要注意的是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有时也表现为间接故意,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夜间值班时,发现盗窃分子到本单位盗窃财物,但由于贪生怕死而不敢采取措施当场制止,以致盗窃犯罪得逞,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二、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方面的若干问题
玩忽职守罪规定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类犯罪之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认定玩忽职守罪应注意划清的几种界限
(一)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待职守的心理态度:工作失误者并没有违反其职责义务,相反甚至是十分认真地履行了职责,只是由于行为人工作能力有限、业务水平不高、客观条件变化而判断失误等原因,结果造成了损失,但主观上并没有过失;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不仅在客观上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人只是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其玩忽职守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并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而玩忽职守罪,行为人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还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对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视不同的情况给予党政纪处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罪责任。
3、玩忽职守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意外事件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是能够预见的,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4、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3、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这两个罪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于:
(1)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滥用职权罪既存在直接故意,也存在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存在间接故意;滥用职权罪只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而玩忽职守罪既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2)客观行为表现不完全相同。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而玩忽职守罪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三)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的同时,又在本章的其他条文中将一些由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的领域内所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0条第2款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06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08条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09条将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12条第2款将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13条第2款将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19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等等。凡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玩忽职守罪处理。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三)
答要看具体是什么样的行为,由具体行为确定适用罪名。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有很多种情形,不同的行为构成不同的情形,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罪名。“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的描述一般经常出现在职务犯罪的认定问题上。
举例说明: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由于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构成该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构成该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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