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律师
A市J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另案处理)和实际控制人靳某(已死亡)自2015年开始,在无实际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出口合同,以虚开发票、虚构出口业务等方式获取相关退税单证,向B县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共计骗取退税款人民币5332959.77元。被告人张某在明知J公司无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李某(另案处理)为靳某、刘某骗取出口退税提供报关单,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019年1月25日,张某主动到A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接受讯问。
上海海关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专业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本案中,J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和实际控制人靳某在无实际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虚构出口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其中,被告人张某在明知J公司无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李某为靳某、刘某提供报关单。具体过程为李某将J公司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再将J公司信息提供给报关中介人员,中介人员后将报关单证给张某,张某再将报关单通过邮递的方式提供给李某。李某将非法购买报关单的费用支付给张某,张某再将费用支付给中介人员,张某从中以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取好处费。
鉴于案情,公诉机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被告人张某提出指控。
庭审中,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张某实施的是买卖国家公文的行为,不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指控。
那张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0条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因此,被告人张某在李某和报关中介人员之间买卖及传递伪造的海关报关单,其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犯罪情形,应当依据该法条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综上,法院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国家退税罪未予支持,对张某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判罚。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依据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可以以实际审理认定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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