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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可以直接起诉吗:经济案件起诉费用怎么收取

2024-10-20 10:1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原创 张洪翔 张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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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打官司不得不知的诉讼费用问题。本文将诉讼费用有关问题梳理如下:

一、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当事人提起诉讼,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三类:

(一)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在咨询法律问题时,常常会问到诉讼费的问题,实际上当事人口中所说的“诉讼费”实际是指这里“案件受理费”,包括以下三类:

1.一审案件受理费

2.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受理费

对于再审案件,一般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后文有阐述;但有两种情形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申请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下事项时需要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但实务中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不需要交纳此项费用,此项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上述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二、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六类: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上述这六类案件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并且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于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也就是说,所谓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再审或者提审,当事人一般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但有两种情形除外,详见前述。

(六)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编者注:实践中太湖法院在立案时一般交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编者注:实践中太湖法院在立案时一般交纳15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情形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于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第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三,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起诉的案件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第四,关于司法救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当然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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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经济案件可以直接起诉吗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酷斯法推荐的方法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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