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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如何处理

2024-04-21 03:3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市公司因生产经营污染环境被行政处罚以致再融资项目受阻,是近年来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狠抓大气污染治理,重视环境治理“回头看”和专项督查工作后出现的新现象。常态化环保督察和环保督察从“督企”向“督政”转变后,监管方对任何环境事件的高度关注和随之而来的行政追责,会对再融资活动进程产生重大

遇到刑事案件,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报警解决。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并不会对每起报案都能立案。即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现象,其他如杀人、抢劫等犯罪情节相对清晰、明确的暴力型犯罪,公安机关立案没有问题,但对诈骗、合同诈骗、侵占等可能涉及“刑民交叉”等疑似、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往往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立案,而要求报案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至2023年3月,部署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特别是监督检查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专项活动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案件3472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77份,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监督撤销案件和监督立案1150件,监督纠正率55.4%。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57份。上述监督活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个别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问题。但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深层原因值得反思。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不立案的原因或缘于以下几点:一、对有关规定的误读。公安部1989年3月15日曾发出《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上述规定本在明确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实践中却被个别公安机关“矫枉过正”,作为对有些案件不立案的挡箭牌,这是对《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的误读。二、人为干扰。个别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责任制还没有落实到位,“钻法律的空子”,导致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违规干预不立案。对此应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不作为的责任。三、认识不到位。“群众的事无小事”,个别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及时立案的意义认识不足。没有及时立案,就谈不上依法办案,更谈不上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总书记的教导历历在耳,个别公安机关应站在这个高度对事关老百姓的报案诉求及时响应。四、法律知识储备不够。有些案件明显构成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抢夺抢劫等,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容易立案。有些案件涉及双方签订有合同、协议而又有受害人,对此类案件个别公安机关有畏难情绪“一推二六五”,不给予立案,导致当事人怨声载道四处上访。究其原因,也存在基层民警法律知识储备不够的情况。因为有些案件连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法官的认识都会有不同,何况忙于形形色色案件无暇进修学习的基层民警们呢!这就需要基层民警们忙里偷闲及时充电,提高办案质量。更需要办案单位的上级法制部门及时予以指导。五、制度缺陷。个别公安机关仍存在受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对立案的考核不科学,基层接案民警因为担心影响考评结果,不愿立案。故《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上述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树立正确的考核评价激励导向,促进和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六、形势影响。中共中央在2021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检察机关要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该意见本在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却被个别公安机关作为对有些案件不立案的加重砝码。这种思维定势应当改变。七、综合因素影响。有些案件既有对有关规定的误读,又有人为干扰等综合因素。对此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守住初心”坚守法律的底线“以法律为准绳”。公关机关依法立案,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党和人民的要求。作为报案人,在面对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对刑事案件立案时,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首先确定案件是否确实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并做好前期准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对公安机关来说,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报案必须接受并登记,不得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推诿拒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若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可要求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而不必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材料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二、对公安机关拒绝立案的救济办法1.如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可补充相应证据,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报案人可以依法补充新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重新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处理。2.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可以向开具该通知书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报案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3.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另外,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复核案件,也应由法制部门负责办理。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对于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4.提请同级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有权进行法律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检察院审查后如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被投诉公安机关管辖,该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应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5.向同级监察委控告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安机关民警也是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监察法》行使监察职能的对象,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如公安机关在受案、立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向监察委控告对其进行处理。6.向法院提起诉讼报案人已经穷尽上面所有的救济手段仍然无法立案,如果确实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总之,报案人应依法报案,综合运用上述应对策略,才能有效提高立案成功率。从办案机关和报案人(受害人)两方面来讲,都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毕竟我们已经进入依法治国时代了。有案不立不对,诬告陷害也不对,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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