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
- 1、某商场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3季度,取得零售收入28.84万元,还销售使用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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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3季度,取得零售收入28.84万元,还销售使用过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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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该条政策明确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题中该商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5.2万元,则其销售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是机器设备一类的动产,而不是不动产。
因此,该季度的销售额不应扣除销售固定资产的销售额,该零售收入加上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收入已经超过30万元,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零售收入应按3%全额缴纳增值税:28.84/(1+3%)*3%=0.84万元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3%减按2%缴纳增值税:5.2/(1+3%)*2%=0.1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商场2019年第3季度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84+0.1=0.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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