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诈骗却没参与诈骗
- 1、太原一女子为了六千元好处费,竟然将银行卡“借”给了网络骗子,你怎么看?
- 2、只是卖了银行卡,没参与诈骗可是在银行卡上过了流水60多万,上游犯罪人抓不到会怎么判?
本文提供以下相关文章,点击可跳转详情内容,欢迎阅读!
太原一女子为了六千元好处费,竟然将银行卡“借”给了网络骗子,你怎么看? (一)

贡献者回答我认为女子的行为已经成为了网络骗子的帮凶,构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虽然只是出借银行卡,看似没有参与任何诈骗的过程,实则已经犯法。
一、忍不住金钱的诱惑,为六千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020年年底,35岁的刘某告诉马某,只需要使用马某的银行卡收收钱、转转帐,就可以赚点闲钱。虽然马某也有一定程度的担忧,但是最后还是没有忍住金钱的诱惑,借给刘某三张银行卡。因为眼前的利益,马某涉嫌帮信罪,刘某用马某的银行卡进行洗白诈骗得来的赃款。
二、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儿饼,天上掉的不会是馅饼而是陷阱,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如果钱有那么好挣,全天下所有的人都不用去工作了,就只出借银行卡就可以养活自己了。不要相信好事会降临在自己身上,如果有,那便是已经准备好坑就等待有“缘”人跳。不仅仅是马某一个人,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本案还牵扯出不少太原市民,认为只是出借银行卡并不会触犯法律。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你无法去判定借你卡的人是不是去干违法的事情了。
三、银行卡不可借用他人,自己要严加保管。
在我国,虽然国家不断地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但还是会有顶风作案的诈骗团伙。不法分子在诈骗后,就需要洗钱。这也就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将自己的银行出租、出售、借给别人,否则最严重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让自己的一生都抱有遗憾。
只有眼光既远又广的人,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扬眉吐气。为了六千元搭上了自己的一生,真的是得不偿失啊!
只是卖了银行卡,没参与诈骗可是在银行卡上过了流水60多万,上游犯罪人抓不到会怎么判? (二)
贡献者回答会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因其主观上的“明知”及客观上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与刑法中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类似,引发司法适用争议。诈骗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在适用范围内。
因此,分析贩卖银行卡(下称“贩卡”)的行为并区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认定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中贩卡行为应把握以下三点:
以贩卡行为人的明知程度区分诈骗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实践中,对贩卡行为人“明知”的认定一般分为确定的明知与概括的明知:
拓展资料
确定的明知,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两种客观行为加以推定。第一种是“事先通谋”的行为。比如贩卡行为是根据诈骗共谋执行分工要求,与整个诈骗犯罪不存在明显的分割,对于此种以贩卡为借口,辩称只提供银行卡,不参与诈骗活动的行为人,应认定为电信诈骗共犯。
第二种行为是“事中勾连”的行为。如贩卡行为人虽不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员,主观“明知”未达到与诈骗“通谋”的程度,但其与诈骗犯罪团伙存在直接勾连,对电信诈骗的“明知”程度较高,具体表现为贩卡行为人对诈骗团伙的人员体系、组织架构、行为手段、操作流程、主要内容等一项或数项内容存在较为详细的了解,其贩卡的行为与诈骗团伙形成了一种稳定、长期的甚至是独家的“供需”关系,介入诈骗犯罪的程度较深,在诈骗犯罪实行的连贯性方面起到了实质上的保障作用,对此类贩卡行为人也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概括的“明知”是“知道可能”。这里的“知道可能”与“可能知道”并不是简单的文字表述差别,而是有着不同的实质内涵。“知道可能”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还是明知的,只是他人是不是或者会不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具体实施什么犯罪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只要行为人在认识到了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下,还采取了听之任之、不闻不问的态度,就具备了犯罪故意中放任的意志因素,构成了间接故意。而“可能知道”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存在着一种不确定状态,即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只有可能知道了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备了明知。
具体到贩卡行为,则其“明知”是指行为人虽然对上游诈骗犯罪的主观认知较为模糊、零散,但对自己贩卖的银行卡大概率会被用于犯罪的认识较为明确。至于贩卖的银行卡什么时候会被用于犯罪、会用于什么犯罪、贩卡行为在整个犯罪中会起到什么作用在所不问,主观上对其上游犯罪采取一种放任态度。行为的独立性强与上游电信诈骗犯罪融合度不高,割裂感明显。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帮信罪诈骗却没参与诈骗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