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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经济纠纷私人扣车犯法吗

2024-06-01 01:3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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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日下午7时左右,梁某在自家门前打开车后备箱取东西时,赵某驾驶自己新购买的汉唐牌电动车撞向梁某,致梁某受伤。赵某与梁某相随在右玉县人民医院检查,后转入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检查。2023年4月4日,梁某转入山西省白求恩医院住院治疗。赵某所有的车辆从2023年4月3日被梁某扣留其院内至今。后双方协商返还车辆未果,故而引起本案诉讼。

赵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某立即停止侵权,返还非法占有赵某的电动车;2.如不能返还电动车,梁某应赔偿赵某损失26000元;3.诉讼费由梁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案涉车辆属于赵某所有,赵某依法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当事人双方因侵权发生纠纷后,理应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且梁某已就侵权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其至今仍私自扣留赵某车辆的行为明显失当,故赵某要求梁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梁某辩解的赵某在发生侵权后拒不赔偿梁某损失,其系合法的留置行为,不应返还车辆,因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赵某的汉唐牌电动车一辆。

一审判决后,被告梁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梁某的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判由上诉人梁某返还被上诉人赵某电动车一辆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案涉车辆系赵某所有,上诉人私自扣留车辆至今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其应当返还被上诉人赵某车辆。上诉人梁某所述被上诉人如赔偿其各项费用后,可以返还车辆之上诉请求,因双方的侵权纠纷案与本案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且双方已另案诉讼,故二审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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