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2021年涉嫌非法经营量刑标准
法答网精选答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司法适用时应当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问题?答疑意见:《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但从实践来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主要考虑:一是妥当界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例如,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五千元以下罚款……”显然,对于伪造、买卖护照的行为,应当为行政处罚留有适当空间。对此,《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进一步规定,为他人提供二本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二本护照,或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又实施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三千元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设置了“三本”的入罪门槛。基于此,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之前,可以参考法释〔2007〕11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三本(张/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涉罪名的基本入罪门槛;需要升档量刑的,可以按照入罪门槛的五倍标准把握。当然,对于所涉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数量,还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例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伪造、变造或者向其出售身份证件,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购买身份证件的,即使未达到三张,亦可以定罪处罚;相反,对于未用于犯罪用途的提供身份证件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三张的入罪标准过严的,亦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另外,对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适用,亦可以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对案件作出妥当处理。咨询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张波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 宋颐阳(摘自《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7月18日)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法信 · 裁判规则
法信 ·司法观点
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定性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包括为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了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了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为招摇撞骗活动提供方便等,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一经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g'g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而是量刑时加重处罚的要件。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明确,一般不会引起歧义。当然,如果行为人没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也没有与他人通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而仅仅使用了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且未与伪造者通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宜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仅仅购买了虚假的高等院校文凭,或者使用虚假的高等院校文凭骗取组织人事部门制发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也不宜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复函(上)》,第11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尽管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行为犯,但并非所有的伪造、变造、买卖行为都构成本罪,如本人不慎丢失身份证件,为出差购买车票、船票、机票而购买他人身份证件,或者由于法制意识淡薄,为获取少量利益而将本人身份证件出售给他人的,以及由于本人的驾驶证件丢失,为完成紧急工作任务而购买他人驾驶证件的,等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难以认定为犯罪。——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刑事卷1》,第67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
法信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法信汇编版)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十条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文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第二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六、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上述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第三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自 法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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