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法条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8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公安机关在济南、杭州两地同步全面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图据新浪微博
8月7日晚,有网传消息称,阿里一女员工于7月27日在外出差期间被要求陪商家喝酒,其被灌醉后遭到猥亵。而后,该领导为女员工开了房间,其进出房间4次,并实施强奸。女员工向HR等反馈无果,前往食堂发传单维权。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有啥区别?处罚上有哪些不一样?为此,8月14日,川观新闻记者小铭专门查阅了相关法条并请教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
有啥区别?
两种犯罪存在主体、目的以及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上的不同
“这两种犯罪存在主体、目的以及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上的不同。”陈小彪告诉记者。
首先,是犯罪的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的直接正犯只能由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构成;而强制猥亵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其次,是犯罪目的不同。陈小彪解释,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等因素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而强制猥亵则无奸淫的目的,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欲望,寻找刺激。”
再次,是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违背被害女性的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罪,则是指男女之间除发生关系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最后,是所侵害客体与行为对象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女性的性的自主权;强制猥亵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他人的人格尊严;因此,强奸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女性,包括妇女或幼女;而强制猥亵罪的行为对象则是他人,包括男性与女性。
处罚上有啥不一样?
强奸罪最高处死刑,强制猥亵罪恶劣情节的可处五年有期徒刑
记者查阅我国《刑法》发现,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制猥亵罪可处五年有期徒刑。”陈小彪告诉记者,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情形之一的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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