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殴打他人的区别.故意伤害与殴打他人有什么区别
肢体冲突伤害他人身体,有的定为“殴打他人”、有的定为“故意伤害”,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通常来说有以下三点:
一、 殴打他人突出在“打”的动作,故意伤害突出在“故意”的想法,从主观上看故意伤害的恶性更严重;
二、 殴打他人通常是徒手,故意伤害一般使用凶器,比如:砖头、菜刀等,从行为上看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更大;
三、 殴打他人结果最多是轻微伤;故意伤害可能是轻微伤也可能是轻伤,后果上故意伤害更严重一些。
上述只是一般情形,有时殴打他人可以转换成故意伤害,比如:朝对方打一耳光,结果耳膜穿孔;朝对方踢一脚,结果肝脏破裂,看上去危害不大属于殴打他人的行为,但实际造成了严重后果,直接定性为故意伤害。
最后看一下故意伤害的法律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243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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