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合同压工资违法吗,没签劳动合同压工资能立刻走吗?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按时发放劳动报酬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法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压员工工资一个月,公司压一个月工资的做法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
涉及工资的具体发放日期,主要是看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作,如果超过15日发放的,那就属于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到不同地方,可能规定有差异。
以深圳为例,深圳市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在深圳的话,如果你是按照自然月计算工资,公司应当在次月7日以前发放上月工资。如果不能发放的,可以再延长5天发放。如果延长的期限超过5天的,需要你或公司工会同意。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最晚不得于次月22日发放上月工资。
案例:(2019)冀08民终2752号(当事人是化名)
2019年5月,田某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公司吓得赶紧在2019年5月9日发放了田某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1、确认田某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给付田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3、公司支付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3月份工资至5月才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可田某工作期间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而本案中2019年3月份工资至2019年5月才进行发放,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公司应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二审法院:5月才发3月份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田某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工作中,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发放田某2019年3月份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田某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田某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于法有据。公司认为其向田某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田某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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